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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任過失要承擔連帶責任嗎

選任過失要承擔連帶責任。
在承攬合同中,發生人身損害由承攬人承擔責任為一般原則,定作人承擔相應責任為例外。定作人是否承擔賠償責任在於其是否具有定作、指示或者選任中的過失。
定作、指示及選任過失,可由積極的行為構成,亦可由消極的行為構成。前者如命令承攬人違章作業,後者如承攬事項明顯有侵害他人權利的可能卻不指示預防措施而任其進行。這些都是定作人的過失。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

選任過失要承擔連帶責任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