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重整期間轉讓股權可以嗎
在破產重整期間進行股權轉讓,是有一定的限制條件的,我們在進行轉讓的時候,是需要按照相關的規定來進行的。那麼,破產重整期間轉讓股權是否合法呢?破產重整的法律程序詳細內容有哪些呢?下面,小編會為大家帶來相關的法律知識的介紹。
一、破產重整期間轉讓股權是否可以呢
重整期間,債務人財產和營業事務由重整人全面負責,出資人對債務人的事務已喪失決定權,因此,債務人的出資人不得請求投資收益分配。
另外,在重整期間,如果允許出資人轉讓股權,將會導致債務人股票價格大幅下跌,是本來處於困境的債務人財務更加困難,從而直接影響重整程序的進行。此外,如果允許債務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其股權,那麼他們會通過各種手段來逃避本應承擔的責任。
因此,《企業破產法》第七十六條規定:“在重整期間,債務人的出資人不得請求投資收益分配。在重整期間,債務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向第三人轉讓其持有的債務人的股權。但是,經人民法院同意的除外。”這一規定,有利於維護債務人股票價格的穩定,同時也有利於債務人的高級管理人員因為對債務人具有利害關係而繼續竭盡全力為債務人服務。
但應該注意的是,法律並沒有對所有的持股人轉讓股票進行限制。也就是説,持股人在不具備上述身份的情況下,可以對其持有的股票進行轉讓。
二、破產重整的法律程序詳細內容
1、法院通知已知的債權人並公告通知未知的債權人。法院應當缺點債權人申報債權的期限,並確定第一次債權人召開的時間和地點。
2、債權人向管理人申報債權,管理人收到債權申報材料後應當登記造冊並對申報的債權進行審查,編制債權表並提交第一次債權人會議核查。
3、債權申報期滿之日起15日內召開第一次債權人會議。
4、在破產重整中,進入重整期間後,經債務人申請法院批准,債務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監督下自行管理財產和經營事物,管理人應當向債務人移交財產和經營事物。
5、債務人或者管理人應當自法院裁定之日起6個月內,同時向法院和債權人會議提交《重整計劃草案》(內容見《破產法》81條)。經債務人或者管理人請求,法院可以裁定延期3個月。未按期提交的,法院應當裁定終止重整程序,並宣告破產。(破產法79條)
綜上所述,在破產重整期間轉讓股權的話,只要不是債務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就是可以進行股權轉讓的。另外,在進行破產重組的時候,是有一定的流程的,我們一般還需要進行召開一次債權人會議,才可以進行股權轉讓的。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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