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重整時間期限的規定是什麼?
我國《企業破產法》並沒有對破產重整的時間作出規定。一般來説,重整的時間通過重整計劃確定。在重整過程中,破產管理人可以在特殊情況下想法院提交申請延長重整時間。
一般來説的重整時間是2到3年。
1、公司出現《企業破產法》第二條規定的重整事由。
2、債權人和債務人直接向法院提出《重整申請》,啟動重整程序。在債權人申請對債務人進行破產清算,法院受理申請後宣告破產前,債務人或者出自額佔債務人註冊資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資人,可以向法院申請重整。(《企業破產法》7、70條)
3、法院對《重整申請》進行審查,認為符合法律規定的,應當裁定債務人重整,並予以公告。(《企業破產法》71條)
4、法院指定管理人。
5、法院通知已知的債權人並公告通知未知的債權人。法院應當缺點債權人申報債權的期限,並確定第一次債權人召開的時間和地點。
6、債權人向管理人申報債權,管理人收到債權申報材料後應當登記造冊並對申報的債權進行審查,編制債權表並提交第一次債權人會議核查。
7、債權申報期滿之日起15日內召開第一次債權人會議。
8、在破產重整中,進入重整期間後,經債務人申請法院批准,債務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監督下自行管理財產和經營事物,管理人應當向債務人移交財產和經營事物。
9、債務人或者管理人應當自法院裁定之日起6個月內,同時向法院和債權人會議提交《重整計劃草案》(內容見《企業破產法》81條)。經債務人或者管理人請求,法院可以裁定延期3個月。未按期提交的,法院應當裁定終止重整程序,並宣告破產。(《企業破產法》79條)
10、法院應當自收到《重整計劃草案》之日起30日內召開債權人會議,債權人蔘加會議進行討論,並分組進行表決。(表決規則見《企業破產法》82、84條)
11、各表決組通過《重整計劃草案》的,《重整計劃》即為通過。未獲得通過的依《企業破產法》87條處理。(《企業破產法》86、87條)
12、自《重整計劃》通過之日起10日內,債務人和管理人應當向法院提出批准《重整計劃草案》的申請,法院審查認為合法的,應當自收到之日起30日內裁定批准,終止重整程序並予以公告。法院批准的《重整計劃草案》對債務人和全體債權人均具有約束力。
13、《重整計劃草案》未獲得通過且未依87條的規定獲得批准,或者已通過的《重整計劃草案》未獲批准的,法院應當裁定終止重整程序,並宣告債務人破產。(《企業破產法》86、88、92條)
14、《重整計劃草案》獲批准後,進入《重整計劃》的執行程序,由債務人負責執行。
15、此時,已經接管財產和營業事物的管理人應當向債務人移交財產和營業事物。在《重整計劃》規定的監督期內,有管理人監督《重整計劃》的執行。在監督期內債務人應當向管理人報告《重整計劃》的執行情況和收人財務情況。
16、監督期屆滿,管理人向法院提交監督報告。報告之日管理人監督職責終止。經管理人申請,法院可以裁定延長監督期限。(《企業破產法》89、90、91條)
17、《重整計劃》執行期限屆滿,債務人執行完畢公司恢復良好狀態的,重整程序結束,公司恢復正常運行。
18、債務人不能執行或者不執行《重整計劃》的,法院經管理人或者利害關係人的請求,應當裁定終止《重整計劃》的執行,並宣告債務人破產。此後進入破產程序。(《企業破產法》93條)
根據重整計劃來確定,而破產重整的程序最重要的一個步驟就是《重整計劃》的編寫和執行。破產重整的執行從某些層面上彌補了破產整頓制度的不足,預防了大公司破產給社會帶來的負面的社會影響,在企業和國家的發展中具有不可取代的作用。
無論是何種類型的企業的存續方式的變更都是需要嚴格的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來確定的,此時我們作為企業負責人的話,在遇到相關的情形的時候應當注意保護企業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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