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清算有應收賬款如何處理
一、破產清算有應收賬款如何處理
破產清算未完結時,企業還是存在的,對其經營行為負責。在破產清算過程中,對於應收賬款應按照破產財產處理。破產財產由破產管理人管理和處分。我國法律稱破產管理人為清算組。《破產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法院應當自宣告企業破產之日起15日內成立清算組,接管破產企業;清算組負責破產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處理和分配。按此規定,行使破產財產管理處分權的主體既不是破產人,也不是破產債權人,而是清算組;清算組獨立於破產債權人和破產人,只對法院負責;清算組行使管理處分權並不是為了自己的利益,而是為了全體破產債權人的利益。由破產管理人行使破產財產的管理處分權,是為了保證破產清算的公正性。
二、破產清算有應收賬款的性質
(一)含義:破產清算應收賬款屬於破產財產,是破產企業享有或經營管理的財產及財產權利。
(二)特點:
1、破產財產是破產企業享有或經營管理的財產及財產權利。首先,破產財產是一種廣義的財產,既包括有形財產,也包括無形財產,還包括財產權利。而人身權因與權利主體人身不可分離,沒有直接的財產內容,故不屬破產財產,如名稱權、名譽權等。其次,破產財產由破產人享有或經營管理,不屬破產人享有或經營管理的財產,不應作為破產財產,而應由權利人取回。如他人的定作物、寄存物、寄售物、借用物等。
2、破產財產是用於破產清算分配的財產及財產權利。這一特徵包含以下內容:第一,法律設定破產財產的首要目的是最大限度地滿足和保護破產債權人的公平受償權,這一目的決定了破產財產的特殊用途,即必須用於破產分配。第二,破產財產並不等於破產人享有或經營管理的一切財產。按照法律規定,破產人享有或經營管理的某些財產可不用於破產分配,如破產人的擔保物。因此,只有用於破產分配的破產人的財產才是破產財產,而依法不用於破產分配的破產人的財產不屬破產財產。
3、破產財產由破產管理人管理和處分。我國法律稱破產管理人為清算組。破產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法院應當自宣告企業破產之日起15日內成立清算組,接管破產企業;清算組負責破產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處理和分配。按此規定,行使破產財產管理處分權的主體既不是破產人,也不是破產債權人,而是清算組;清算組獨立於破產債權人和破產人,只對法院負責;清算組行使管理處分權並不是為了自己的利益,而是為了全體破產債權人的利益。由破產管理人行使破產財產的管理處分權,是為了保證破產清算的公正性。
4、破產財產具有動態性。這種動態性表現在三個方面:在時間上,破產財產並不侷限於破產宣告時債務人的財產,也包括破產宣告前一定時間內被債務人違法處置的財產,還包括破產宣告後至破產程序終結前取得的財產,甚至包括程序終結後追加分配期內發現並追回的財產。在財產數額上,破產財產並不侷限於破產宣告時的財產總額,在破產清算期間,其數額可能因某些原因而變化,如清理破產人因應收賬款所產生的數額變化。在形態上,破產財產也並非靜止不變,隨着破產清算工作的進行,其表現形態可能相互轉換,如破產人所持股權被有償轉讓成貨幣,則破產財產即以財產權利轉變為有形財產。
以上是小編對於破產清算有應收賬款的性質以及如何處理的介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破產清算過程中,破產財產的處理都由清算組負責,但清算組是被動組成的,其與債權無利益瓜葛,這就決定了其在清算過程中對於應收賬款的態度不會過於追求。而對於債權人來説,收回每份應收賬款都關係其能否多得到利益,所以作為債權人可以多為清算組提供應收賬款的線索,由其對這些破產財產進行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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