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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公司破產清算相關規定有哪些

一人公司破產清算相關規定有哪些
律師解析:一人有限公司清算,應該在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由於只有一個股東,所以由該股東進行清算。原則上以公司所有財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但是當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
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而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該申請,並及時組織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一百八十四條
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一)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通知、公告債權人;
(三)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第六十三條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