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破產重組債務怎麼辦
一、企業破產重組債務怎麼辦
破產重組債務需要用破產清算出來的破產財產進行償還。破產財產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然後是職工工資、保險、補償金、所欠税款,最後是普通債權人的債務。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產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該企業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企業在破產重組期間,破產重組方案表決通過後,債權債務的處理依據破產重組方案而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八十一條
重整計劃草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債務人的經營方案;
(二)債權分類;
(三)債權調整方案;
(四)債權受償方案;
(五)重整計劃的執行期限;
(六)重整計劃執行的監督期限;
(七)有利於債務人重整的其他方案。
第八十二條
下列各類債權的債權人蔘加討論重整計劃草案的債權人會議,依照下列債權分類,分組對重整計劃草案進行表決:
(一)對債務人的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債權;
(二)債務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卹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户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三)債務人所欠税款;
(四)普通債權。
人民法院在必要時可以決定在普通債權組中設小額債權組對重整計劃草案進行表決。
二、不同主體提出破產重整申請的條件
(一)債務人提出破產重整的條件
1、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並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即當企業法人具有一般破產原因時,可以對其實施重整。
2、企業法人有明顯喪失清償能力可能的。企業法人不具備破產原因,但有可能喪失清償能力的,雖然不能對其實是破產清算或者破產何解,但為了挽救企業,也可以對其進行破產重整。
3、債權人申請對債務進行破產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宣佈債務人破產前,債務人可以像人民法院申請重整。
(二)債權人提出破產重整的條件
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在此種情況下只有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債務人進行重整的申請。
(三)出資人提出破產重整的條件
債權人申請對債務人進行破產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宣告債務人破產前,出資佔債務人註冊資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資人可以像人民法院申請重整。
最後,企業破產重組債務需要公司的法人股東共同商議方案,並且公司不能逃避清算,公司的清算要由國家認可的財務會計部門來進行,公司不得隱瞞公司財務狀況,要及時清算公共利益的債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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