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怎樣認定損害公司利益
《公司法》第二十條規定,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依據上述規定,損害公司利益的主要是股東濫用股東權利或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法法定義務給公司造成的損失
1、法定代表人利用職務便利佔用公司資產。有的公司法定代表人同時兼任公司股東的法定代表人。在經營過程中,該法定代表人利用同時控制兩家公司的職務便利,將公司對外應收款項解入股東賬户名下。為此,公司以該法定代表人佔用公司款項、損害公司利益為由提起訴訟。
2、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利用職務便利成立同業競爭公司。部分公司高級管理人員註冊成立與其任職公司形成同業競爭的新公司,並利用其掌握公司印章等職務便利,將任職公司作為新公司的股東之一予以登記,以便利用任職公司商譽等開展業務。任職公司遂以高管侵害公司權益並違反競業禁止規定為由提起訴訟。
3、公司固定資產出資不明致其出售所得歸屬產生爭議。部分公司董事擅自將公司出售固定資產所得作為應收款歸還公司股東。公司認為固定資產系股東的出資,出售所得款項應屬公司所有,公司董事的行為屬於挪用公司財產;該公司董事則認為股東並未以固定資產進行出資,只是借給公司使用,因此出售所得屬於股東財產。
4、公司股東之間達成保證固定回報協議被訴侵害公司財產。在公司只有兩名股東的情況下,一名股東承諾放棄公司經營權,以此換取另一名全權負責公司經營的股東以公司財產每年向其支付固定的收益回報。之後,該公司股權全部轉讓,新股東認為上述協議屬於保證固定回報型保底條款,依法應屬無效,故起訴要求原股東返還公司財產。
5、公司法定代表人履職不當損害公司利益。有的公司法定代表人與其他股東產生矛盾後,拒絕配合公司年檢,並阻礙公司決議產生新任法定代表人,導致公司錯失年檢而被行政機關處罰。公司認為該法定代表人的行為損害了公司利益,起訴要求其賠償損失。
總的來説,法定代表人利用職務便利侵佔公司資產、部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兼任公司股東的法定代表人、在經營過程中,法定代表人利用其同時控制兩家公司的地位,將公司對外應收款項劃入股東賬户等行為都會損害公司利益的,為此,相關人員應該會受到相關的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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