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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有沒有權利對外籤合同

一、分公司有沒有權利對外籤合同?

分公司有沒有權利對外籤合同

分公司有權力對外籤合同,根據《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條規定,其他組織可以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簽訂合同,從而成為合同主體。

公司法》第四百七十二條第1款規定: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

這一規定明確了兩點,一是分公司可以領取營業執照,進行獨自營業,具有獨自締約能力。二是分公司民事責任的歸屬,即分公司不能獨自承擔民事責任,其一切行為的後果及責任由隸屬公司承擔。

二、分公司的特徵

1、分公司是由總公司依法設立的,分公司的主要業務活動完全由總公司決定,分公司一般是以總公司的名義並根據它的委託來進行業務活動的。

2、分公司沒有自己獨自的財產,分公司的所有資產全部屬於總公司。分公司與總公司在經濟是統一核算,其實際佔有和使用的財產是總公司財產的一部分,列入總公司的資產負債表中。

3、分公司不是公司,它的設立不須依照公司設立程序,只要在履行簡單地登記和營業手續後即可成立。

4、分公司不獨自承擔民事責任,沒有董事會等形式的公司經營決策和業務執行機關,總公司要對分公司的債務負無限責任。

5、分公司沒有自己獨自的名稱和章程,而只能使用與總公司同樣的名稱和章程。

三、合同無效的情形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現實生活中也沒有任何一家分公司連籤合同的權利都沒有,總公司既然有能力成立分公司,肯定在成立分公司之前就制定了一套針對分公司的具體管理制度,但是對分公司的管理都是有原則有底線的,連合同都不讓分公司單獨簽訂,就沒必要成立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