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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派生訴訟的要件有哪些

股東派生訴訟的要件有哪些
股東派生訴訟是基於公司的合法權益受到了侵害而產生的。
按照我國公司法》的規定,侵害主要來源於:
(1)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了損害。
(2)他人。這裏的他人既包括除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之外的擔當公司職務的員工,或者持有公司股份的股東;也包括和公司沒有直接、穩定關係的第三方。
股東派生訴訟應滿足一定的程序性前提條件。
(一)股東履行必要的前置程序——請求。除因緊急情況,股東需訴前向公司機關提出以訴訟追究責任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其他責任人的要求。
(二)發生請求不能。這種請求不能一方面體現為積極的被拒絕,或者公司有關機關消極的不做迴應。
(三)在一定情況下,股東也可以不經請求直接提起訴訟:
1、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損害公司利益,在情況緊急、不立即提起訴訟將會使公司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情況下,股東可以直接起訴;
2、當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權益,給公司造成損害,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機關起訴,也可以自己直接起訴。此時股東直接起訴,不以請求和情況緊急為前提。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條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