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不允許回購嗎
一、私募基金不允許回購嗎
我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股份,但允許公司在減少資本、與其他公司合併、將股份獎勵給職工以及股東行使股份回購請求權等幾種例外情形下回購股份,並針對不同的情形在程序、數量、財源以及處置等方面設置了不同的規則。
這是目前關於股權回購最為直接的法律依據。從這一規定內容可知,我國立法對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回購採取的是“原則禁止、例外允許”的模式。
然而,對於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回購,公司法卻並未直接涉及。我國《公司法》第七十四條雖規定了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在反對公司作出不分紅、重組以及存續等決議情形下的回購請求權(實為“異議股東股權收購請求權”),但該條款只是從股東利益保護的角度構建的股東退出權機制,收購程序啟動的“主動權”掌握在“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而非公司;且相關法條並沒有進一步對回購的條件、程序以及股權的處置等作出規定,並非真正意義上的股權回購。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條 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減少公司註冊資本;
(二)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併;
(三)將股份用於員工持股計劃或者股權激勵;
(四)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併、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
(五)將股份用於轉換上市公司發行的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
(六)上市公司為維護公司價值及股東權益所必需。
公司因前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經股東大會決議;公司因前款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規定的情形收購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股東大會的授權,經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會會議決議。
公司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收購本公司股份後,屬於第(一)項情形的,應當自收購之日起十日內註銷;屬於第(二)項、第(四)項情形的,應當在六個月內轉讓或者註銷;屬於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情形的,公司合計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數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的百分之十,並應當在三年內轉讓或者註銷。
上市公司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上市公司因本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規定的情形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通過公開的集中交易方式進行。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為質押權的標的。
二、什麼是私募基金股權回購?
私募股權投資業務中,私募方通常與目標公司經營方簽訂回購權條款,或稱強制贖回條款。
該條款是指私募股權基金併購完成後,目標公司在約定時間未上市,則投資人有權要求目標公司以不低於投資價格的價格回贖其所持股權或要求原股東或管理層受讓其股權或將其股權轉讓給第三方套現,以保證其投資收益。
該條款的目的主要是督促目標公司及其管理層力促上市事項的完成,以便私募投資人通過IPO 途徑順利退出。一旦IPO 遭遇挫折,則投資人權益則轉向其他補償。
私募基金不允許回購嗎?小編在上文中針對此問題做出了敍述。股份有限公司對於股份的回購,法律規定的是“原則禁止、例外允許”。但是,對於有限責任公司是否享有股權的回購,我國的法律存在空白,《公司法》並沒有相關的規定。隨着私募基金行業的不斷髮展,針對法律的空白之處,我國一定會不斷完善和修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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