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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債券持有人的定義是什麼?

規範來講:債券持有人持有某種由發券人(債務人)發行的債券的人。債券作為一種債務憑證,反映着一種債權債務關係。

公司債券持有人的定義是什麼?

一、債券持有人的權利

1.利息支付請求權。債券利率、利息支付方式以及期限,都由債券發行契約來確定。

2.償還本金請求權。償還本金的期限和方法,由債券發行契約來確定。

二、 債券持有人的權益保護

公司債是一種通過整體、批量的發行方式形成的集團債務,具有債權人眾多、但內容單一、規範等特點。債權的分散性和利益的相同性,以及債權債務關係的非對稱性,要求要有專門的機構和一個統一的機構團體來表達、實施債券持有人的意志、維護債券持有人的利益。為此,參照國際上一些國家的做法,2007年證監會公佈的《公司債券試點辦法》引進了債券受託管理人和債券持有人會議兩項制度。

在債券持有人利益的維護方面,兩項制度相輔相成,各有其獨特的作用。債券持有人會議有利於協調債券投資者的立場,強化債券投資者的地位,為債券持有人提供有效的整體保護;而債券受託管理人可以彌補會議制度的不足,提高權利行使的時效和功用。

另外,兩項制度也可以減少發債公司與債券持有人進行協商的不便。例如,公司債是一個具有期限的證券產品,部分債券的期限相當長。在債券發行後,由於各方面的原因,發行人擬變更債券募集説明書的約定。這時如果沒有債券持有人會議制度,發債公司幾乎無法徵得債券投資者的同意,對債券協議或相關承諾進行修改和變更。

三、 債券持有人會議

1、債券持有人會議的地位

債券持有人會議又稱公司債債權人會議,是一種由債券持有人集體行使權利的、即時召集的、臨時性的議決機構。其地位,可以概括為三個特點:

(1)債券持有人會議是由全體債券持有人組成的無權利能力的社團組織。

(2)債券持有人會議為即時召集的臨時性機構,只有在需要議決事項時才活動。

(3)債券持有人會議為負有議決職能和監督職能。例如,發債公司變更債券募集説明書的約定,應經債券持有人會議議決同意;發債公司合併、分立和變更時,債券持有人會議可提出異議,要求“清償或提供擔保”。

2、債券持有人會議的會議規則

債券持有人會議的會議規則的制定採用“代訂、追認”的做法。《公司債券試點辦法》規定,公司應當與債券受託管理人制定債券持有人會議規則,約定債券持有人通過債券持有人會議行使權利的範圍、程序和其他重要事項。公司應當在債券募集説明書中約定,投資者認購本期債券視作同意債券持有人會議規則。

3、債券持有人會議的召開

存在下列情況的,應當召開債券持有人會議:

(1)擬變更債券募集説明書的約定;

(2)擬變更債券受託管理人;

(3)公司不能按期支付本息;

(4)公司減資、合併、分立、解散或者申請破產;

(5)保證人或者擔保物發生重大變化;

(6)發生對債券持有人權益有重大影響的事項。

綜上所述,我們可以看出債券持有人類似於公司的股東的身份,但是它不具備公司股東的權利,也不履行公司股東的義務。它的只能僅限於監督公司決策機構,它的權利是對公司發生重大變化時進行會議召開並決定是否通過股東會的決議。所以公司債券持有人的定義與公司股東的定義是有很大區別的,這需要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