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破產法人會不會坐牢
企業破產法人會不會坐牢
企業破產並不招致法定代表人有罪的必然結果,如行情下行、銀行收貸導致正常運營的資金鍊斷裂等客觀因素導致企業破產的,法定代表人並不必然有罪。
《破產法》第125條規定,企業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忠實義務、勤勉義務,致使所在企業破產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導致破產的原因很多,老闆如違反了上述的規定,才可能承擔民事責任,這是一層,第二,該違反必須是又人起訴,第三,該起訴又被法院以判決或裁定的方式認定,才可能承擔民事責任而非必然的刑事責任。因此所謂的坐牢後果幾乎很少出現。
但,因已經出現破產原因,則企業法定代表人沒有及時申請破產而導致企業職工、社保和税收、其他債權人損失的進一步擴大,則其承擔責任的可能性必然增加。
破產申請是一個及時有效的止損途徑,是確保各個債權人公平受償、實現權利最大化的最為高效的一種手段和途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九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申請人可以請求撤回申請。
我國破產法採取的是受理開始主義,即法院收到破產申請之時,程序尚未開始;只有當法院對破產申請作出受理裁定時,程序才告開始。除清算責任人外,申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破產申請是行使法律賦予的權利,其撤回申請也是行使權利。
但是,申請人的撤回權是有時間限制的,即請求撤回申請只能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之前。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後,申請人請求撤回破產申請的,應予駁回。
如同在普通民事訴訟中原告撤訴一樣,由於破產事件已經進入司法權的控制範圍,當事人處分自己的權利要受制於司法機關的決定。因此,人民法院對於申請人提出的撤回申請的請求,有權審查其處分權利的正當性,及考慮其撤回行為是否存在惡意的權利濫用,是否有害於其他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等,並最終以裁定的形式決定是否准許其撤回其申請。
根據司法解釋,人民法院准許申請人撤回破產申請的,在撤回之前已經支出的費用由破產申請人承擔。
企業的破產國家的有關法律有着明確的規定,所以對於當事人的利益維護有着法律上的要求,所以即使自己無法進行債務的承擔,對於企業的其他負責人來説,在法律意義上也應該進行一定程度的承擔,因此在實際的生活中,自己肯定需要積極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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