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股一家分公司可以嗎?
一、入股一家分公司可以嗎?
不可以,不管怎麼樣入股分公司都是不合法的,因為分公司根本就沒有法人資格,對分公司來講就不可能存在着股東,如果想要入股的話,只能入股總公司,而且增加進新的股東也得召開股東大會,總公司2/3以上股東都同意才行。
分公司不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不能入股。分公司不是企業法人,因此,不具有法人資格,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不是能持有股權的民事權利主體。沒有法人財產權,不是持有股權的適格主體。
此外,入股是指公司成立後,原始地取得股東權。只要公司一方有增加股東的必要,投資方有購股投資的意思,雙方一經合意,建立認購契約,即告入股。入股雖以契約方式進行,但不是私下約定(不具有法律保護)的契約關係。必須按有關法律及公司章程辦理。新入股的股東,對於未入股前公司債務也應負責。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五條
公司分立,其財產作相應的分割。
公司分立,應當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分立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二、投資入股的流程是什麼?
1、簽定股權轉讓協議,支付轉讓款;
2、通過股東會決議;
3、修改公司章程,辦理工商變更登記手續。
三、分公司的主要特徵有哪些?
1、分公司是由隸屬公司依法設立的;
2、分公司沒有自己獨立的財產,與隸屬公司在經濟是統一核算,其在經營活動中的負債由隸屬公司負責清償。其實際佔有和使用的財產是總公司財產的一部分,列入總公司的資產負債表中。
3、分公司不是公司,它的設立不須依照公司設立程序,只要在履行簡單地登記和營業手續後即可成立。
4、分公司不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沒有自己的章程,沒有董事會等形式的公司經營決策和業務執行機關;
5、分公司沒有獨立的名稱,其名稱只要在總公司名稱後加上分公司字樣即可。
向分公司投資入股的這種做法本身就非常的沒有法律常識,自己跟分公司籤的投資入股協議書沒有任何法律效力,如果分公司的負責人這樣做,肯定也嚴重違反了公司的規章制度,分公司負責人沒有權利讓別人向分公司投資入股。
在我國的公司的經營管理的規定中,此時根據我國的法律法規的規定,公司是可以設立分公司,也是可以設立子公司的,但是這兩種公司的性質是不同的,所以在一些事項的處理方面,也是不同的,比如説投資入股等事項上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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