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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規定信用卡非法經營罪判處多少年

一、《刑法》中規定信用卡非法經營罪判處多少年?

《刑法》中規定信用卡非法經營罪判處多少年

犯罪嫌疑人犯有信用卡非法經營罪的,法院可以根據情節進行量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法律依據:

信用卡非法經營罪根據情節進行量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據《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 非法經營罪

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二、詐騙罪與非法經營罪的區別是什麼?

(一)從動機目的上區別。

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考察:

1、行為人從簽訂合同時起就具有騙取的動機和目的。

2、開始並無明顯的騙取故意,本身也非完全沒有履行能力,但合同簽訂後,抱着能履行則履行,履行不了就拉倒的放任心理,不做積極努力,致使對方遭受嚴重損失,而將較大數額財物歸自己一方非法所有或佔有。

3、在簽訂合同時行為人並無詐騙故意,但在履行合同的過程中,或因履行困難,或因其他方面的動機,行為人的主觀意念發生了變化,想無償地非法佔有或所有簽約對方的財物或其它標的。

4、行為人在與對方簽訂合同時,內心處於一種不確定的狀態,對於是否履行義務,是否非法所有或佔有他人財物,內心還沒有確定的意念,或者對自己最終無履行約能力還沒有明確的認識,主要指行為人實際上並非完全沒有履行合同的能力。

(二)從履約能力和履約行為上區別。

衡量是合同糾紛還是合同詐騙,除從行為人的動機和目的上區別外,行為人有無履行合同的實際能力或擔保,簽約後有無履約行為如何,是另一關鍵因素。判斷行為人有無履行合同意願的主要客觀根據是行為人有無履行合同的能力。

(三)從具體情節、後果上區別。正確認定是否利用合同進行詐騙,不僅要從行為人的動機目的、履約能力和履約行為方面考察,還要從具體情節、後果上進行對比分析上,這些也是不可忽視的重要因素。

三、非法經營罪與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有什麼區別?

1.犯罪對象的區分: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僅限於商品,非法經營罪還包括公文證明文件。偽劣商品指“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行為”,其他的如《產品質量法》偽造產地或冒用他人廠名地址,偽造或冒用認證標誌,名優標誌的商品均非所述所稱偽劣商品,而非法經營對象則不同。

2.行為方式不同: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行為人經營對象是不符合資量標準產品。非法經營則是越權經營,未經許可經營專賣或其他限制商品。

因此説,《刑法》中規定信用卡非法經營罪的量刑標是根據準根據情節量刑,犯罪犯罪嫌疑人所犯情節嚴重的,量刑為五年以下至拘役;但是當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嫌疑人特別嚴重的,法院可對嫌疑人處以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判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