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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人成立的標誌是什麼?

大家都知道我們國家的公司數量是很龐大的,但是所有的公司肯定都會有法人,法人基本上就是可以認定為公司的老闆了。法人對公司是很重要的,一般所有的問題都需要法人來進行解決。公司法人成立的標誌一般都是營業執照的簽發,並且有相應的公司章程和法人章。

公司法人成立的標誌是什麼?

公司法人成立的標誌是營執照的簽發

條件

法人成立的條件是指法人成立必須具備的實質條件和程序條件。

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法人成立的條件是:

(1)依法成立,是對法人成立的概括要求。包括符合法定的程序要件和實質要件。其實質要件是指法人設立的目的、宗旨、設立方式以及經營範圍等符合法律和政策要求以及社會公共利益。程序要件要求法人符合法定的程序。

(2)有必要的財產和經費,這是法人從事民事活動的物質基礎。法人的種類、規模不同,其所需的財產和經費的要求也不同

(3)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名稱是法人成為特定化組織的標誌,組織機構是法人意志形成和實現的基礎,場所是法人從事民事活動的地點。這些都是法人必須具備的。

(4)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形式要件

法人成立的形式要件或程序要件是有獨立的章程並且進行登記

(1)法人章程法人是一個組織體,法人章程即是這個組織體的“憲章”。章程是法人成立不可或缺的形式要件。章程是法人設立人(或法人成員)為設立法人而制定的確定法人目的、組織機構等貫徹實現法人目的的制度和行為規範的法律文件。法人章程的基礎是全體法人成員的合意——成為法人成員必須承認章程並履行章程規定的義務。法人成員承認章程的途徑或方式是簽署章程,也可能是加入。一般來講,法人的設立人需要簽署章程;法人成立之後,凡是加入社團法人取得社員資格的人,即推定其承認章程。因此,法人章程反映了全體法人成員的意志和利益。法人章程不僅規範法人成員之間的權利、義務和法人機關的運作,而且規範所有執行法人事務的人的權利、義務和責任。因此,法人章程是法人存在和運行的靈魂,是法人成立必備的要件。德國民法學家卡爾·拉倫茨認為:“為了使法人,能夠通過其機關確立統一的意思,並進行活動,就要建立機關,確定活動範圍,它就須在設立過程中,制定聯合活動和機關行為的規範,也就是説,需要制定一個章程。”“法人之所以能成為一個‘活動體’,只是I剄為章程規定了它自己的法律制度,如果沒有這個章程,便不能有這個‘活動體’。登記設立的法人中,章程是註冊登記必要的法律文件;同時章程因登記而產生公示的效果,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因此,法人章程的修改在未登記之前對第三人也不生效力。在我國,只有機關法人才毋需章程而設立,其他法人均需要章程。各類法人的章程由相關法律調整。

(2)註冊登記公法人的設立,一般依國家或政府部門的決定而成立,不需要履行特別程序,而私法人的設立一般需要登記。儘管在不同國家,不同法人設立的全部程序繁簡不同,有的採形式審查而有的採實質審查,但是,對於私法人採用強制登記原則,以登記取得法人資格,非經登記不得以法人名義活動,成為立法通例。對於需要登記的法人而言,登記是法人設立過程完成的標誌,即法人成立的標誌,也是設立中組織正式取得法人資格的標誌。因此,註冊登記是法人設立非常重要的形式要件。法人經登記成立的法理根源在於:法人是獨立權利主體,以自己名義參與民商事活動,如果與之交易的相對人對其財產狀態、組織狀態、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不甚瞭解,就有遭受不測的危險。採取登記制度,可使當事人瞭解法人的情況,有利於保護交易的安全。另外,經過註冊登記由國家主管機關對法人設立的條件進行審查,可以保證法人的設立符合社會公眾利益,並可以實現國家對法人的必要監督,從而保障社會經濟有序化發展。罾根據《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3條的規定,企業法人從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時起成立。根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第17條的規定,社會團體法人自登記管理機關批准之日起成立。根據《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第8條,事業單位法人應當經過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准予登記併發給《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後,取得法人資格。根據《民法通則》第50條的規定,機關法人成立的時間則是主管機關批准設立之時。

公司法人的成立條件往往是營業執照的簽發,因為沒有簽發營業執照的話在我們國家的法律當中規定的是屬於違法經營的,所以説營業執照對於法人的成立是很重要的。對於法人方面的內容遠遠不止這些,當法人也是需要有條件的,最基本的就應該是有承擔風險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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