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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賺錢不讓股東繼續持股向法院起訴的流程是怎樣的?

公司賺錢不讓股東繼續持股向法院起訴的流程是怎樣的?

一、公司賺錢不讓股東繼續持股向法院起訴的流程是怎樣的

1、原告起訴。

2、法院受理後將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

3、被告在十五日內提交答辯狀,法院在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送達原告如果被告不提交答辯狀,不影響審理。

4、決定開庭審理的案件,法院在三日前通知當事人並公告。

5、法庭調查階段包括:當事人陳述;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宣讀鑑定結論;宣讀勘驗筆錄。

6、法庭辯論包括: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或者答辯;互相辯論。法庭辯論終結,由審判長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後順序徵詢各方最後意見。

7、法庭辯論終結,應當依法作出判決。判決前能夠調解的,還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

8、判決宣告。

二、股權糾紛打官司有用嗎

股權糾紛是公司股東權上的爭議,主要包括:股東出資糾紛、股權確認糾紛、股權轉讓糾紛、股東權利糾紛、公司治理糾紛等。

公司的法人治理結構是現代企業特有的運行機制。即在所有權與經營權(控制權)相分離的情況下。為確保公司整個管理機構能夠按部就班地實現企業的長期戰略目標和計劃。而在不同的利益相關者(股東、債權人、管理人員、職工等)之間所作的一整套的組織制度安排。

三、股權糾紛解決的途徑有哪些

既然是民事糾紛,解決途徑不外乎以下幾種:

1、和解。即當事人自行協商解決。當事人是民事糾紛的主體,他們對爭議的事項享有充分的處分權能。

2、調解。在我國現階段的調解制度,主要是指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民事主體之間的糾紛,這被西方人士成為“東方經驗”,除此之外,還有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公民之間的調解等。

3、仲裁。所謂仲裁是指在仲裁庭的主持下,在民事糾紛雙方當事人的參與下,依法對民事糾紛居中審理並製作一定法律文書平息衝突的方法。

4、訴訟。訴訟即老百姓所講的“打官司”。

綜合上面所説的,產生股權的糾紛是可以利用法律的手段來保護自己的權益,但在起訴時也需要收集齊全相關的證據,只有證據齊全才能獲得法律的受理,所以,在起訴時就需要多方面的收集證據,這樣才會有勝訴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