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轉讓是否上税,需要上繳多少
一、個人股權轉讓是否要交税?需要繳納多少的税?
個人股權轉讓是否交税?根據個人所得税法規定,轉讓股權所得屬於財產轉讓所得應税項目,應按照20%的税率計徵個人所得税。財產轉讓所得,以轉讓財產的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餘額,為應納税所得額。
個人所得税是以支付所得的單位和個人為扣繳義務人。另外國家税務總局《關於納税人收回轉讓的股權徵收個人所得税問題的批覆》(國税函130號)對此也有明確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税法》(以下簡稱個人所得税法)及其實施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以下簡稱徵管法)的有關規定,股權轉讓合同履行完畢、股權已作變更登記,且所得已經實現的,轉讓人取得的股權轉讓收入應當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税。
轉讓行為結束後,當事人雙方簽訂並執行解除原股權轉讓合同、退回股權的協議,是另一次股權轉讓行為,對前次轉讓行為徵收的個人所得税款不予退回。另外,對股權轉讓還要按規定繳納印花税,非上市公司不以股票形式發生的企業股權轉讓行為,屬於財產所有權轉讓行為,應按照產權轉移書據繳納印花税印花税税目税率表第十一項規定,產權轉移書據應按所載金額的萬分之五貼花。
《國家税務局關於印花税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規定的通知》(國税發155號)第十條進一步明確,財產所有權轉移書據的徵税範圍是:經政府管理機關登記註冊的動產、不動產的所有權轉移所立的書據,以及企業股權轉讓所立的書據。
二、相關的法律條款
第十九條 個人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税以被投資企業所在地地税機關為主管税務機關。
第二十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繳義務人、納税人應當依法在次月15日內向主管税務機關申報納税:
(一)受讓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權轉讓價款的;
(二)股權轉讓協議已簽訂生效的;
(三)受讓方已經實際履行股東職責或者享受股東權益的;
(四)國家有關部門判決、登記或公告生效的;
(五)本辦法第三條第四至第七項行為已完成的;
(六)税務機關認定的其他有證據表明股權已發生轉移的情形。
第二十一條 納税人、扣繳義務人向主管税務機關辦理股權轉讓納税(扣繳)申報時,還應當報送以下資料:
(一)股權轉讓合同(協議);
(二)股權轉讓雙方身份證明;
(三)按規定需要進行資產評估的,需提供具有法定資質的中介機構出具的淨資產或土地房產等資產價值評估報告;
(四)計税依據明顯偏低但有正當理由的證明材料;
(五)主管税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二條 被投資企業應當在董事會或股東會結束後5個工作日內,向主管税務機關報送與股權變動事項相關的董事會或股東會決議、會議紀要等資料。
被投資企業發生個人股東變動或者個人股東所持股權變動的,應當在次月15日內向主管税務機關報送含有股東變動信息的《個人所得税基礎信息表(A表)》及股東變更情況説明。
主管税務機關應當及時向被投資企業核實其股權變動情況,並確認相關轉讓所得,及時督促扣繳義務人和納税人履行法定義務。
第二十三條 轉讓的股權以人民幣以外的貨幣結算的,按照結算當日人民幣匯率中間價,折算成人民幣計算應納税所得額。
綜上所述,關於股權轉讓是否上税,我們要注意,是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税的,法律規定,轉讓股權所得屬於財產轉讓所得應税項目,應按照20%的税率計徵個人所得税。另外,對於產權轉移書來説,產權轉移書據應按所載金額的萬分之五貼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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