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法人可以向公司借款嗎?
一、公司的法人可以向公司借款嗎?
公司的法人不可以向公司借款。《公司法》 第一百一十五條: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過子公司向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供借款。《公司法》並未禁止向法定代表提供借款,如公司章程中也無規定禁止向法定代表人借款的約定,履行一定的公司內部程序,即可以向公司借款。應有正當理由(與公司經營相關)和按時歸還。
如果法定代表人是公司股東借款長期不還,股東借款在不違反公司章程的情況下應當經過全體股東同意,並履行法定程序,股東借款應當與公司簽訂借款協議,並依法履行借款人的權利、義務,按期還本付息。
二、相關內容拓展
公司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義借款後個人所用屬什麼性質邢鑫律師解答:屬於觸犯刑法的行為,構成挪用資金罪。《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的,或者數額較大不退還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限責任公司向股東簽發的出資證明書應當由公司蓋章;公司發行實物債券,應當由法定代表人簽名、公司蓋章等等。也就是説,通常情況下,加蓋公司印章並不是與公司相關的法律文件生效的必要條件,只有在法律作出特別的強制性規定的情況下,才能認為沒有加蓋公司印章的文件不發生法律效力。
所以對民間借貸合同而言,如果合同明確記載了借款人為企業,亦沒有證據證明借款的實際用途系用於法定代表人個人,即使該合同僅由法定代表人簽字,而沒有加蓋公司印章,通常也應將公司而不是法定代表人個人,確定為借款合同的當事人。
我國的《公司法》中明確指出了法人是不能以任何形式或者任何藉口向公司的相關人員進行借款,不論用在什麼用途,一旦借款產生將會有很大的風險,並且這個風險是不可預知的,產生損失將會巨大的無法彌補的。如果法人佔用公司的資源或者資金的將構成犯罪行為,將會受到嚴厲的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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