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私募基金經營範圍
公司變更必須按國家制定的法定程序進行。公司必須首先提交變更報告書,包括變更的目的及變更的具體內容,經股東大會審批、備案,再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否則被視為違法。公司發生分立或合併以後,無論是繼續存在的存續公司,還是合併以後的新設公司,都會發生業務職能的變更,都需要變更公司章程。業務職能變更和公司組織變更是同一變更過程的兩個方面。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私募基金公司的經營範圍
(一)註冊私募基金公司經營範圍
1、管理型企業的經營範圍可以核定為:非證券業務的投資管理、諮詢;參與設立投資型企業與管理型企業。不得從事證券類投資、擔保,不得以公開方式募集資金。
2、非管理基金型企業的經營範圍除可以核定以上範圍外,還可以核定:非證券業務的投資;代理其他投資企業或個人的投資。不得從事證券類投資、
擔保。不得以公開方式募集資金。
3、管理型企業和投資型企業均可申請從事上述經營範圍以外的其他經營項目,但不得從事證券類投資、擔保。不得以公開方式募集資金。
投資型企業不得成為上市公司的股東,但是所投資的未上市企業上市後,投資型企業所持股份的未轉讓部分及其配售部分不在此限。
(二)私募基金公司的主要股東條件
第七條 基金管理公司的主要股東是指出資額佔基金管理公司註冊資本的比例(以下簡稱出資比例)最高,且不低於25%的股東。
主要股東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從事證券經營、證券投資諮詢、信託資產管理或者其他金融資產管理;
2、註冊資本不低於3億元人民幣;
3、具有較好的經營業績,資產質量良好;
4、持續經營3個以上完整的會計年度,公司治理健全,內部監控制度完善;
5、沒有因違法違規行為受到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
6、沒有挪用客户資產等損害客户利益的行為;
7、沒有因違法違規行為正在被監管機構調查,或者正處於整改期間;
8、具有良好的社會信譽,在税務、工商等行政機關,以及金融監管、自律管理、商業銀行等機構無不良記錄。
第二條 基金管理公司除主要股東外的其他股東,註冊資本、淨資產應當不低於1億元人民幣,資產質量良好,且具備本辦法第七條第二款第(四)項至第(八)項規定的條件。
第三條 中外合資基金管理公司中,出資比例最高的境內股東應當具備本辦法第七條第二款規定的主要股東的條件;其他境內股東應當具備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條件。
(三)私募基金公司境外股東具備的條件
中外合資基金管理公司的境外股東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所在國家或者地區具有完善的證券法律和監管制度,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機構簽訂證券監管合作諒解備忘錄,並保持着有效的監管合作關係;
2、實繳資本不少於3億元人民幣的等值可自由兑換貨幣;
3、經國務院批准的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四條 基金管理公司股東的出資比例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的規定。
不得與其他股東同屬一個實際控制人或者有其他關聯關係。
中外合資基金管理公司外資出資比例或者擁有的權益比例。
第五條 控股基金管理公司的數量不得超過一家。
第六條 申請設立基金管理公司,申請人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報送設立申請材料。
主要股東應當組織、協調設立基金管理公司的相關事宜,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主要責任。
第七條 申請期間申請材料涉及的事項發生重大變化的,申請人應當自變化發生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提交更新材料;股東發生變動的,應當重新報送申請材料。
第八條 中國證監會依照《行政許可法》和《證券投資基金法》第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受理基金管理公司設立申請,並進行審查,做出決定。
第九條 中國證監會審查基金管理公司設立申請,可以採取下列方式:
1、徵求相關機構和部門關於股東條件等方面的意見;
2、採取專家評審、核查等方式對申請材料的內容進行審查;
3、自受理之日起5個月內現場檢查基金管理公司設立準備情況。
第十條 中國證監會批准設立基金管理公司的,申請人應當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30日內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註冊登記手續;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向中國證監會領取《基金管理資格證書》。
中外合資基金管理公司還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申領《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並開設外匯資本金賬户。
基金管理公司應當自工商註冊登記手續辦理完畢之日起10日內,在中國證監會指定的報刊上將公司成立事項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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