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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是否可以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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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是否可以強制執行

不管是民事審判還是刑事審判,在審核活動的最後都會宣讀判決書,案件最後流程就是依據判決執行。對於一審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如果當事人不服,那麼可以在規定時間內提起上訴。但有能力而拒不依據法院判決、裁定執行,可能會強制執行,甚至還可能觸犯刑法。根據《刑法》第313條規定: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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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是否可以執行股權,法院強制執行有哪些方法

強制執行股權的基本程序
  在實際操作中,股權的強制執行應按一定的程序進行。強制執行股權的基本程序是:
  1、向股份企業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調查瞭解被執行人的股權情況和股份企業的有關情況
  債權人依生效的具有給付內容的法律文書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在查明被執行人無其他財產可供執行或其他財產不足以清償股東所欠債務時,才可進入對股東在企業的股權強制執行程序。
  2、裁定凍結被執行人的股權
  3、被執行股權進行作價
  由於對股權作價我國目前尚無法律規定,且投資的方式和種類異常靈活,因而對股權作價較為複雜。應委託有合法資格的專門機構進行價格評估。
  4、通知其他股東行使優先受讓權
  若其他股東願意行使優先購買權並付諸實施,則股權轉讓的金額直接交付給申請執行人,股權執行即告結束。若其他股東不願購買,則視為同意股權依法轉讓。
  5、由法院發佈轉讓股權的公告,以公開招標方式轉讓股
  招標時以所做股權價值為基礎,允許競買。同時還應充分體現公平自願原則,也應給予企業以一定的選擇新股東的權利。
  6、簽定股權轉讓合同
  中標人確定以後,應右轉讓方與被轉讓方簽定股權轉讓的正式合同,記載轉讓的各種事項,如法律規定應辦理審批等手續的,還應辦理相應的手續方使股權轉讓得以完成。若被強制執行股權的股東不願意與被轉讓方簽定合同,則法院可依職權向其企業和其他審批部門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變更新股東,以充分保護債權的最後實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