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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糾紛怎麼處理

股權1.07W

公司股權糾紛的處理方式有協商、調解、仲裁和訴訟,具體如下:
協商,糾紛發生後,雙方當事人可以協商處理;
調解,當事人可以尋找有關組織進行調解;
仲裁,存在仲裁協議或者約定仲裁的,可以去仲裁機構進行仲裁;
訴訟,當事人可以去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提起民事訴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六條
因公司設立、確認股東資格、分配利潤、解散等糾紛提起的訴訟,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九十五條
人民法院進行調解,可以邀請有關單位和個人協助。被邀請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協助人民法院進行調解。
第九十六條
調解達成協議,必須雙方自願,不得強迫。調解協議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規定。
第一百四十八條
人民法院對公開審理或者不公開審理的案件,一律公開宣告判決。當庭宣判的,應當在十日內發送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後立即發給判決書。宣告判決時,必須告知當事人上訴權利、上訴期限和上訴的法院。宣告離婚判決,必須告知當事人在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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