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設立失敗的責任有哪些
一、公司設立失敗的責任有哪些
公司設立失敗要承擔的責任有:
1、公司要承擔債務和相關設立費用的清償責任,對股東還股付息的責任;
2、發起人對上述責任承擔連帶責任;
3、發起人因過失給公司造成損害的,對其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九十四條
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應當承擔下列責任:
(一)公司不能成立時,對設立行為所產生的債務和費用負連帶責任;
(二)公司不能成立時,對認股人已繳納的股款,負返還股款並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的連帶責任;
(三)在公司設立過程中,由於發起人的過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損害的,應當對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二、公司經營期限到期怎麼辦
1、內資公司經營期限到期後,首先要辦理營業執照延期手續,然後再辦理組織機構代碼證、税務登記證的延期手續。如果有行業審批許可證的,還需要辦理行業許可證的延期手續。這是內資企業的辦理延期的流程。內資有限公司延期變更手續辦理時間大約需要20個工作日左右,費用在1000元以內,一般幾百元人民幣。
2、對於外資企業辦理經營期限延期變更手續來説則顯得較為複雜,首先要向公司註冊所在地的商務委員會申請延期,辦理外資企業批准證書的延期變更手續,然後再辦理營業執照、税務等證等公司證照的延期變更手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七條 依法設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記機關發給公司營業執照。公司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營業執照應當載明公司的名稱、住所、註冊資本、經營範圍、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項。公司營業執照記載的事項發生變更的,公司應當依法辦理變更登記,由公司登記機關換髮營業執照。
第十二條 公司的經營範圍由公司章程規定,並依法登記。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變經營範圍,但是應當辦理變更登記。公司的經營範圍中屬於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批准的項目,應當依法經過批准。
公司設立失敗是發起人在籌辦公司設立的事務之後,由於主觀或客觀方面的原因,公司最終沒有成立。這主要是公司設立過程中,沒有依法運作而導致的必然結果。公司未完成設立行為的原因有很多,但最為常見的原因是公司設立在條件上不符合法律規定或在程序上有瑕疵,公司登記機關依合法理由拒絕予以登記,拒絕核發營業執照,因而使得公司設立行為未能全部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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