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冊資本和實收資本可以不一致嗎?
一、註冊資本和實收資本可以不一致嗎?
註冊資金和公司實有資本可以不一致的。
事實上,註冊資金和公司實有資本可以不一致的情況在很多的註冊公司中都會出現,畢竟公司的註冊資金很多都會作為公司的週轉資金,需要在日常的業務中發揮作用,不過建議不要在註冊公司時因為想要顯示公司的實力而虛高註冊資金的金額,因為這樣會讓公司承擔潛在的法律責任,寫得越高,責任也就越大。
1、註冊資本和實收資本是兩個不同的概念,註冊資本是在註冊或增加註冊額度的時候體現的,而實收資本是企業在接受所有者投資即可發生。
2、比如,甲需要成立一個公司,那麼甲必須確定註冊資本額度,比如1000萬,那麼在下一次增加註冊資本前,這個數額是不變的,一直都是註冊資本;接受投資者投入100萬,則實收資本增加100萬,這個時候註冊資本和實收資本就不一致了。
3、註冊資本是一個可變動的固定值,一般情況不會變;而實收資本是隨時可變動的,兩者可以不一致
新公司法出台之後,公司註冊資金的相關政策也發生了變化,具體變化如下:
將註冊資本實繳登記制改為認繳登記制。也就是,除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對公司註冊資本實繳有另行規定的以外,取消了關於公司股東(發起人)應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出資,投資公司在五年內繳足出資的規定;取消了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應一次足額繳納出資的規定。轉而採取公司股東(發起人)自主約定認繳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期限等,並記載於公司章程的方式。
放寬註冊資本登記條件。除對公司註冊資本最低限額有另行規定的以外,取消了有限責任公司、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最低註冊資本分別應達3萬元、10萬元、500萬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設立時股東(發起人)的首次出資比例以及貨幣出資比例。
簡化登記事項和登記文件。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認繳出資額、公司實收資本不再作為登記事項。公司登記時,不需要提交驗資報告。
二、註冊資本的相關情況
(一)《公司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註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 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對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實繳、註冊資本最低限額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公司法》第八十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採取發起設立方式設立的,註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在發起人認購的股份繳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股份有限公司採取募集方式設立的,註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實收股本總額。 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對股份有限公司註冊資本實繳、註冊資本最低限額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某些特殊種類公司和其經營規模,其所需要的註冊資本數字有特殊要求。公司種類,經營範圍多種,具體需要公司法人進行詳細瞭解。實有資本更多説的是營利和本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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