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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增值税起徵點

起點為月銷售額5000-20000元
1、銷售產品的交納3%增值税,供給工作的交納5%運營税。
2、一同按交納的增值税和運營税之和交納城建税、教育費附加費。
3、還有就是交納2%左右的個人所得税了。
4、假如月收入在5000元以下的,是免徵增值税或運營税,城建税、教育費附加也免徵。
法律依據:
《增值税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七條
增值税起徵點的適用範圍限於個人。 增值税起徵點的幅度規定如下:
(一)銷售貨物的,為月銷售額5000-20000元;
(二)銷售應税勞務的,為月銷售額5000-20000元;
(三)按次納税的,為每次(日)銷售額300-500元。
前款所稱銷售額,是指本細則第三十條第一款所稱小規模納税人的銷售額。
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和國家税務局應在規定的幅度內,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本地區適用的起徵點,並報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備案。

個人增值税起徵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