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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股收購股權意向書

控股收購股權意向書

公司變更必須按國家制定的法定程序進行。公司必須首先提交變更報告書,包括變更的目的及變更的具體內容,經股東大會審批、備案,再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否則被視為違法。公司發生分立或合併以後,無論是繼續存在的存續公司,還是合併以後的新設公司,都會發生業務職能的變更,都需要變更公司章程。業務職能變更和公司組織變更是同一變更過程的兩個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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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轉讓意向書



    【文件説明】 股權轉讓意向書用於收購現有(企業類型)。轉讓意向書除了其保密和誠信談判規定外並無約束力,草擬它是為了允許收購方有更多時間對要收購的公司進行適當的評估。


    【風險提示】


    本文件只應用於一般的參照,讀者在任何時候,擬議任何法律協議均應獨立創作,自我獨


    立完成詳細的專業意見,不應過分依賴本文件或其他專業意見。


    【正文】 股權轉讓意向書 本意向書由以下雙方於 年 月 日在[]簽訂:______(甲方名稱)(“甲方”),一家依照______法律合法成立並有效存續的公司,註冊地址為______;和 ?______(乙方名稱)(“乙方”),一家依照______法律合法成立並有效存續的公司,註冊地址為______。甲方和乙方合併稱為“雙方”,單獨稱為“一方”。


    1、[ ](“公司”),一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合法設立並存續的 企業(公司)其主要營業場所位於[ ];


    2、乙方擁有公司[ ]%的股份;及


    3、 甲方希望向乙方購買其在公司擁有的[ ]%(所有、部分)股份。 因此,雙方表達由甲方向乙方購買其對[ ](“公司”)的股權(以下簡稱“股權轉讓”)的共同意向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