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做生意當法人代表的利弊
公司發展的好壞,與公司經營狀況是密切相關的,因為科學的管理能促進公司快速的發展,增強公司的競爭力,才能在競爭激烈的市場環境下生存下去,反之則可能被市場淘汰。經營管理是相互滲透的,我們也經常把經營管理放在一起講,實際情況也是經營中的科學決策過程便是管理的滲透,而管理中的經營意識可以講是情商的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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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企業法人代表承擔的責任
目前,我國現有法律法條中,尚未有合夥企業法人代表這一法律概念,雖然人們對於合夥企業的法人代表的通俗地理解為代表合夥企業行使法人權利,但是根據《合夥企業法》中的規定,合夥企業是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合夥企業法人代表承擔的責任即為合夥人承擔的責任,那麼又承擔什麼責任呢?接下來就由律師365的小編為您解答。
一、什麼是合夥企業?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照《合夥企業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普通合夥企業和有限合夥企業。合夥企業不具有法人資格。
二、應承擔的責任
普通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組成,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組成,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無限連帶責任是指無限責任企業的投資人除承擔企業債務分到自己名下的份額外,還需對企業其他投資人名下的債務份額承擔的連帶性義務,即當該投資人無力償還其名下的債務份額時,自己有義務代其償還債務份額。
債權人也有權要求負有連帶責任的人與債務人共同承擔償付債務的義務。是指股東對企業債務負有無限連帶的經濟責任。
無限責任指投資人對企業債務不以其投入的資本為限,當企業負債攤到他名下的份額超過其投入的資本時,他除以原投入的資本承擔債務外,還要以自己的其他財產繼續承擔債務。
三、無限連帶責任的法律依據
從國外的立法情況看,多數國家的有關法律在合夥的定義中都規定合夥人對合夥的全部債務負無限連帶責任;有些國家雖然在合夥的定義中沒有此類規定,但在其他條款中也有所表述;
還有的國家,如法國,法律本身不限定合夥人是否必須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只根據不同合夥的情況分別規定有的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的承擔一般無限責任,而由合夥人自行選擇,然後在企業登記時予以註明。
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負無限連帶責任,要求在企業債務大於資產時,任一合夥人均負有對債權人償還債務的責任,債權人同樣有權要求合夥企業的任一合夥人代合夥企業償還債務。如某一合夥人償付債務超過其應分擔的份額時,他有權要求合夥企業或其他合夥人予以補償。
在我國合夥企業的立法中,鑑於合夥企業是人合性企業,具有設立簡便,經營靈活等特點,法律並不要求其具有多少資本額,但為保護交易相對人的利益,同時為提高合夥企業的商業信譽,法律規定合夥人要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合夥企業法第二條限定,本法所稱合夥企業,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由各合夥人訂立合夥協議,共同出資、合夥經營、共享收益、共擔風險,並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營利性組織。由此可見,合夥企業法對合夥人責任的限定,是合夥人必須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合夥人的無限責任是指合夥人的責任範圍不是以其出資額或其在合夥企業財產中的份額為限,而是以其全部的個人財產為限。
如果合夥人以其家庭共有財產出資的,以其家庭共有財產承擔。合夥人的連帶責任是指每一個合夥人都負有以個人財產對合夥企業的全部債務進行清償的責任。即合夥人根據債權人的請求,不僅要以個人財產對其責任份額負責清償,而且還要為其他合夥人所應承擔的責任份額作部分或全部清償。合夥人的連帶責任是有條件的,即當合夥企業的財產不足清償債務時,才由各合夥人負連帶清償責任。
由此可見,所謂合夥企業法人代表承擔的責任其實就是指在合夥企業中,普通合夥人或有限合夥人應承擔的責任。合夥企業中,普通合夥人需要承擔無限連帶責任,而有限合夥人則根據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在此讀者應該知道,作為合夥企業中的法人代表,所應承擔的責任了吧,在此要分清,不同的合夥,責任的承擔也是不同的。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律師365十堰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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