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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職人員合作協議

演職人員合作協議

演職人員合作協議

甲方:[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以下簡稱乙方]

一.本協議之制定目的在於保護基於完全自願而簽訂該協議的簽約雙方之利益。

二.甲方權利及義務

1.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按照演出要求作出適當的配合,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表演時間|表演時長|表演造型|藝員配合|等項目。

2.在甲方認為有適當必要的情形下需要乙方進行事先彩排或預演,乙方應予以配合。

3.甲方應向乙方提供適當的配合,一般包括以下內容:|服裝|道具|車馬使用|餐飲|;有另行議定者不在此限;

4.甲方應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保護乙方的正當權益。

三.乙方權利及義務:

1.乙方在達成甲方要求的表演目標後,有權獲得本協議商定的報酬。

2.乙方有權援引適當法律及法規條文拒絕不適當的表演內容,且該拒絕事項不在違約之列;

3.乙方應不得耽誤甲方所制定的與乙方相關的工作進度並應積極配合。

4.乙方應按照甲方要求完成表演,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動作|力度|協調|音準|音高|等具體內容和|感情處理|投入程度|等抽象內容;

四.爭議處理及違約責任:

1.甲乙雙方如就合同發生爭議,可以訴諸簽約所在地具管轄權的人民法院進行管轄;或訴諸仲裁機構進行仲裁。

2.違約方承擔因違約而造成的損失金額之雙倍作為違約金金額。

五.附加條款: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簽字蓋章後生效。

甲方:

地址:

電話:

傳真:

乙方:

所屬機構:

機構地址:

電話:

移動電話:

其他聯繫方式:

標籤:演職人員 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