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談判技巧有什麼
一、交通事故談判技巧有什麼?
1、談判時機:
此類案件最終的賠償結果是雙方通過協商達成。據此,該類型案件談判階段是關鍵,貫穿與整個案件的始末。本律師認為,賠償金額的談判為兩個階段。第一階段,交警部門出具《交通事故認定書》前,雙方應積極協商,該階段協商達成一致後,對任何一方均有利。換而言之,該階段對此類案件至關重要。第二階段,交警部門出具《交通事故認定書》後,雙方再協商達成一致意見。
2、談判專業性
談判是一門藝術,應由專業人士辦理。但現實中,本律師發現,很多當事人根據網上公佈的人身損害賠償方式和數額,初步計算出賠償金額後,認為有能力做此工作。然事實上,網上公佈的內容,並不是與每個案件都一一對應,而且每個案件都有其特殊性,這就需要專業人事去分析,研究談判的策略和方案。2013年,本律師參與一次交通事故致人死亡案件談判。在雙方談判過程中,受害方選出村裏“能説會道”人作為代表,而侵權方委託的是專業律師。起初兩天,雙方經過兩輪談判,侵權方表示願意賠償人民幣35萬元,但受害方認為兩天對方就能賠償如此之多,應該還會增加賠償額,故始終不改談判策略。孰知第三天,侵權方根據談判中知悉的受害人的實際情況,突然改變了談判策略,僅賠付人民幣30萬元,且態度堅決。受害方代表一下不知所措,反覆哀求,但無濟於事。最後,受害方僅得到了人民幣30萬元。由此可見,談判是經驗、技巧、心裏素質等多方面的融合,是一門綜合技能,非所謂的“能説會道”人輕易做到的。
3、談判結果
雙方談判協商達成一致後,受害方應在出具諒解書前,一次性取得全部賠償款。這是因為現實中,受害方允許侵權方分期付款的案件,經常出現侵權方遲延付款現象,導致受害方另行提起訴訟,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二、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原則
(一)行為責任原則
如果當事人對某一起交通事故負有責任,則必定因其由行為引起,沒有實施行為的當事人不負事故責任。
交通事故認定是確定當事人行為在事故中所起作用程度的技術認定,在認定交通事故責任時,應實事求是地表述當事人行為在事故中所起作用的程度,不須考慮法律責任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是過錯認定原則。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即指有因果關係的行為在事故中的所起的作用;過錯的嚴重程度。其中“過錯的嚴重程度”是以“當事人的行為”為前提的。在認定交通事故責任時,先看“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然後,確定該行為過錯的嚴重程度”。
(二)因果關係原則
《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認定交通事故責任時,必須認定哪些行為在事故中起作用及作用的大小。關於那些行為在事故中起作用,與事故有直接因果關係的行為才起作用。
《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一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在近幾年,隨着道路上的車輛日益增加,那麼發生交通事故的概率也大大提高了不少,在發生交通事故後雙方也要根據實際情況來判定事故的責任方,並且也要根據事故嚴重程度決定賠償的具體金額,如果對賠償金額有爭議雙方可以通過協商或者訴訟的方式來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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