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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計合同轉讓

設計合同轉讓

合同效力,指依法成立受法律保護的合同,對合同當事人產生的必須履行其合同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拘束力,即法律效力。這個“法律效力”不是説合同本身是法律,而是説由於合同當事人的意志符合國家意志和社會利益,國家賦予當事人的意志以拘束力,要求合同當事人嚴格履行合同,否則即依靠國家強制力,要當事人履行合同並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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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計合同備案流程

1、工程勘察設計單位在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簽訂後,將材料報送到項目所在地省轄市或縣(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合同備案手續;2、省轄市或縣(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2個工作日內對提交的合同及有關材料進行核驗。符合備案要求的,在正式合同文本上籤署意見並加蓋公章。
合同備案須提交的材料
1、《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備案表》(一式三份);
2、《勘察設計企業誠信手冊》原件;
3、勘察設計合同正式文本(不少於三份);
4、勘察設計單位營業執照、資質證書副本複印件(加蓋本單位公章);
5、《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備案表》中所列參加項目人員的近期社保證明覆印件(近六個月內開具的社保證明均有效),對軍隊、高校或其它事業單位從事工程勘察設計的事業編制的專業技術人員需提供所在單位上級主管部門人事部門的人事證明材料複印件。
《勘察設計企業誠信手冊》、營業執照、資質證書副本及社保證明(人事證明材料)原件由項目所在地市(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後退還;對在本單位工商註冊所在地承接的項目備案時,《勘察設計企業誠信手冊》、營業執照、資質證書副本原件只須在每年第一次辦理備案時交由市(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四十條:在城市、鎮規劃區內進行建築物、構築物、道路、管線和其他工程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