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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證糾紛的解決辦法有那些?

房產證2.97W

一、房產證糾紛的具體規定

房產證糾紛的解決辦法有那些?

(一)房產證糾紛由開發商原因造成的

1.房產證糾紛中關於初始登記

(1)建議範本

“出賣人應當在_年_月_日前,取得該商品房所在樓棟的權屬證明。如因出賣人的責任未能在本款約定期限內取得該商品房所在樓棟的權屬證明的,買受人有權退房。

買受人退房的,出賣人應當自退房通知送達之日起_日內退還全部已付款,並按照買受人全部已付款的_%向買受人支付違約金。

買受人不退房的,合同繼續履行,自出賣人應當取得該商品房所在樓棟的權屬證明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實際取得權屬證明之日止,出賣人應當按日計算向買受人支付全部已付款萬分之_的違約金,並於出賣人實際取得權屬證明之日起_日內向買受人支付。”

(2)日期的確定

對於期房,可以根據合同約定的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作為起點,計算90日。對於現房,可以根據銷售合同簽訂之日作為起點,計算90日。

(3)退房違約金的確定

不超過100%即可。

二、房產證糾紛的解決方法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如果開發商存在下列嚴重違約行為,您可以通過協商或訴訟的方式解除、撤銷合同或宣告合同無效,並要求賠償。

1、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未告知買受人又將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

2、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

3、故意隱瞞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事實或者提供虛假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

4、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抵押的事實;

5、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出賣給第三人或者為拆遷補償安置房屋的事實;

6、出賣人與第三人惡意串通,另行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並將房屋交付使用,導致購房者無法取得房屋。

(二)購房者本身原因造成的

對於開發商與小業主存在糾紛,扣着本該發給小業主的房產證不發的,應及時溝通,及時解決矛盾,避免長期拖延。並可以主張開發商扣發房產證的行為已經構成違約,要求開發商改正。

對於房屋契税、公共維修基金尚未繳納的,應及時繳納,因為繳納上述税費是法律規定的取得房產證的必經程序。為了及時取得房產證,購房者應及時繳納,並及時將繳納收據或發票交給開發商或代辦機構(人員)。

對於提交辦理房產證的文件不合格的,應及時改正,可以向工作人員詢問,以免跑“冤枉路”。

對於個別購房者購房人住後進行違章搭建,致使規劃部門不予核發房屋竣工驗收合格證的,應及時拆除違章搭建的非法建築,保障房產證辦理。

(三)房產證辦理部門原因造成的

可以向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行政複議,或者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四)代辦人員原因造成的

可以解除委託合同,並向代辦人員或機構要求賠償。

綜上所訴,房產證糾紛的解決辦法有許多,我們要視具體情況而定,由不同方造成的房屋糾紛是有不同的解決方法的,我們要做的就是先分清楚自己的房屋糾紛屬於那種情況,然後才能根據情況去解決。如果對自己的房屋糾紛不知道原由,可以請教專業人士,或者尋求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