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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子女改姓,撫養費照付

核心內容:父母離婚,孩子母親擅自將孩子改姓,孩子父親認為,孩子應當隨父姓,這樣才有義務支付撫養費,因此他拒絕承擔撫養費。法官表示,離婚父母不能以一方擅自將孩子改姓為理由而拒絕承擔撫養費。

離婚子女改姓 撫養費照付

王某和宋某在婚內育有一子,離婚後,母親因撫養費問題跟孩子的父親發生糾紛,後將孩子的姓氏改成自己的,孩子父親即因此而再拒付撫養費,最終法院調解,姓名不過是個符號,不影響父親依法支付孩子的撫養費。

王某與宋某因性格不合,2007年經法院調解離婚,離婚時婚生子宋某某(後改名為王某某)5歲。離婚後孩子由王某撫養,宋某每月支付300元的生活費。

隨着宋某某上小學,開銷也在逐漸增加,王某感覺宋某支付的每月300元的撫養費已經無法滿足宋某某的日常生活消費需求,王某在2010年曾向宋某提出增加撫養費的請求,被宋某拒絕。因被宋某拒絕,王某氣憤之餘,與宋某達成了將婚生子宋某某改隨王姓,王某以後再不向宋某主張撫養費的口頭協議,宋某亦配合王某辦理了更改姓氏的相關手續。

但隨着物價的上漲,及孩子上學所需費用的進一步增加,王某已無力一人承擔撫養費。所以,2012年王某以王某某的名義將宋某告上法庭,要求被告宋某每月支付撫養費1000元。

接到訴狀,宋某則認為,孩子就應當隨父姓,這樣他才有義務支付孩子撫養費,而且他已與王某達成了協議,孩子改隨母姓後,其不應該再支付撫養費。

那麼宋某到底應不應該給付撫養費?

辦案法官告訴記者:我國《婚姻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子女可以隨父姓,可以隨母姓。”《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父母不得因子女變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撫養費。父或母一方擅自將子女姓氏變更隨父或繼母姓氏而引起糾紛的,應責令恢復原姓氏。所以,離婚夫妻在給孩子改姓時需要注意應進行必要的協商,擅自將孩子改姓的做法顯然不妥,但另一方不能以此為由拒絕支付孩子的撫養費。根據《婚姻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的相關規定,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所以,撫養、教育孩子是法律賦予父母的權利和義務,父母不能以任何藉口不承擔撫養孩子的義務。

因此,王某有權要求宋某支付孩子的撫養費。姓名只不過是一個符號,無論孩子姓什麼,父母子女之間的血緣關係是誰也不能改變的。

辦案法官向宋某講解了相關法律規定,並曉之以理,動之以情的做雙方的思想工作,最後,王某與宋某達成了調解協議,宋某每月支付撫養費6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