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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議離婚案件中虛假債務的認定

淺議離婚案件中虛假債務的認定

淺議離婚案件中虛假債務的認定

隨着近年來離婚案件的增多,離婚案件中“夫妻共同債務”也在增多,這些所謂的“夫妻共同債務”少則幾萬元,多着幾十上百萬萬。律師怎樣在這眾多的“夫妻共同債務”中辨別真偽,分清事實,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是準確處理這一類離婚案件面臨的棘手問題。

 一、夫妻共同債務的法理分析

  在此類離婚案件中存在三個主體,兩個法理關係。三個主體是債權人、舉債配偶、另一方配偶;兩個法律關係是債權人與舉債配偶之間的債權債務關係,舉債配偶與另一方配偶之間的婚姻家庭關係。債權具有相對性,也就是債權人只是可以向債務人主張權利,債權是一種對人權,但是由於婚姻關係的特殊性,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積累的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夫妻之間的財產混同,為了保護交易安全,鼓勵交易,法律規定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的債務,一般按照夫妻共同債務處理。這類債權突破了債的相對性,可以向夫妻雙方共同主張,用夫妻共同財產清償,夫妻雙方對於此類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這就可能造成在離婚訴訟中一方為了轉移財產,規避法律,從而虛構債務,這種行為實質上是對債務涉他性的濫用。

  二、分辨夫妻共同債務的真偽與對策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所負債務,原則上按共同債務處理,但是有兩個例外:一是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並且債務人本人或配偶能對此約定能夠提供證據證明的;二是夫妻雙方約定實行分別財產制,且債權人事先知道該約定的。在該兩種情形下,應當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債務,其餘則按照夫妻共同債務來處理。

  (一)通知債權人到庭作證,嚴明作偽證的法律後果

  對於此類離婚案件可以要求債權人必須到庭作證,不得旁聽案件的審理。主審法官應當對債權人就債務形成的時間、地點、用途、金額、利息、在場人、以及借款是否還過等等進行詳細的詢問,看看是否與舉債配偶的陳述一致,從而判斷夫妻共同債務的真偽。向債權人充分説明作偽證的法律後果,告知作偽證可能被予以罰款、拘留,甚至構成刑事犯罪,充分發揮法律的威懾力,使其受到內心的強制約束。

  (二)通過債務本身的特性來分辨債務的真偽

  虛假債務本身由於是虛構的必定存在一定的不合理之處,若是能夠仔細觀察,必定會發現破綻。這裏包括舉債的數額與當事人的經濟狀況是否相符,是否有擔保,是否包含利息,債權人與舉債人之間的經濟往來狀況等等。若是舉債數額巨大,而舉債人經濟狀況並不十分好,有沒有擔保,亦沒有約定利息,債權人與舉債人之間平時沒有過多的經濟往來,一般來説債權人是不會冒那麼大的風險借款與他人的,這是不符合常理的。還要看是否有書面的借條,若是有可以採取鑑定,鑑定借條形成的時間,若是沒有書面借條,而只是口頭借款,那就更要慎重,一般不予認定。

  (三)重新分配舉證責任

  在舉證責任的分配上,應當區分外部法律關係和內部法律關係。在外部法律關係中,即債權人與舉債配偶之間的關係,為了保護債權人的利益,即使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付債務一般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由夫妻雙方連帶承擔責任。在內部法律關係中,應該讓舉債配偶來證明該筆債務是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如果舉債配偶不能證明該筆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那麼該筆債務就認定為個人債務,非舉債配偶一方在承擔了責任後有權向另一方配偶追償。這樣即保護了交易安全又保護了另一方配偶財產免受侵害。

  總之,在處理離婚案件夫妻一方舉債的問題上,律師應當慎重,防止一方當事人偽造證據,侵害另一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