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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死亡”的丈夫突然“復活”,婚姻關係會自動恢復嗎?

失蹤多年後妻子無奈向法院申請宣告丈夫死亡,沒想到十多年後丈夫卻突然“復活”,此時的妻子早已心有所屬,丈夫能要求妻子回到自己的身邊嗎?

宣告“死亡”的丈夫突然“復活”,婚姻關係會自動恢復嗎?

【案情回溯】

張三和李四結婚幾年後,張三突然辭職離家出走,音訊全無。李四遍尋不到張三的消息,無奈向法院申請宣告其死亡。

法院依法對張三宣告死亡,其財產也依法被李四、張三與李四的孩子以及張三的父母分別繼承

之後,李四與王二同居生活,但是雙方並未領取結婚證。

就這樣過了幾年之後,已經“死亡”的張三卻突然回來了,張三回來後認為李四和自己之間仍舊存在婚姻關係,雙方還是法律上的夫妻,要求李四離開王二回到自己的身邊。

但李四卻認為王二對自己非常好,並不願意再次回到張三的身邊。

這種情況下張三要求李四回到自己身邊的説法正確嗎?李四等人繼承的財產需要返還給張三嗎?

【律師説法】

突然“復活”撤銷死亡宣告後婚姻關係會自動恢復嗎?

宣告死亡是法院根據法定條件和程序,以判決方式推定下落不明達一定期限的公民死亡的一種法律制度,所產生的法律後果和自然死亡一致。

由於宣告死亡只是一種法律上的推定,被宣告死亡的人是否真的死亡尚無定論,因此“死者”隨時都有可能“復活”。

但是這種情況下,婚姻關係並非必然自然恢復。

根據《民法典》的有關規定:

 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關係自宣告當日起即消除

 被宣告死亡的人回來後,法院應當撤銷其死亡宣告

  死亡宣告被撤銷的,婚姻關係自撤銷當日起自行恢復

  但若是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記機關提出書面聲明表示不願意恢復的除外。

【法條速遞】

《民法典》 第五十條 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現,經本人或者利害關係人申請,人民法院應當撤銷死亡宣告。

《民法典》第五十一條 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關係,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除。死亡宣告被撤銷的,婚姻關係自撤銷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復。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記機關書面聲明不願意恢復的除外。

這裏的“再婚”還包括有“再婚後又離婚”和“再婚後配偶死亡”的情形。由於婚姻關係具有不可逆性,因此一方已經再婚的,與歸來的“亡者”的婚姻關係就不能自行恢復。

若是想要回到對方身邊的,需要先依法解除現有的婚姻關係,再與前夫或前妻登記結婚

迴歸此案,張三“死而復活”後應立即向法院申請撤銷死亡宣告,在死亡宣告尚未撤銷前,儘管李四與王二尚未領證,張三和李四也不是法律上的夫妻;在死亡宣告撤銷後,張三和李四的婚姻關係是否恢復取決於李四的個人意願。

李四表示自己不願意再回到張三身邊,因此只需向當地婚姻登記機關出具不願意恢復婚姻關係的書面聲明即可。

李四需要返還繼承的財產嗎?

在李四拒絕和張三恢復婚姻關係的情況下,張三要求李四返還所繼承的財產,那麼李四應當返還。

【法條速遞】

《民法典》第五十三條 被撤銷死亡宣告的人有權請求依照本法第六編取得其財產的民事主體返還財產;無法返還的,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利害關係人隱瞞真實情況,致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其財產的,除應當返還財產外,還應當對由此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綜上,被宣告死亡的人再次出現後,其婚姻關係應以另一方的現有婚姻狀態及個人意願為準則,不得逼迫他人回到自己的身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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