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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交通事故——私了還是公了?

一、交通事故的概念和分類

交通事故是指車輛駕駛人員、行人、乘車人以及其他在道路上進行與交通有關活動的人員,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規、規章的行為,過失造成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故。

發生交通事故——私了還是公了?

 

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2017修訂)》第三條之規定:道路交通事故分為財產損失事故、傷人事故和死亡事故

財產損失事故是指造成財產損失,尚未造成人員傷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傷人事故是指造成人員受傷,尚未造成人員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死亡事故是指造成人員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二、財產損失事故的處理方式

1. 財產事故可以私了處理的情形

日常生活中發生的交通事故大多數屬於財產損失類交通事故。這類交通事故往往不涉及人員傷亡、事故造成的財產損失輕微,一般而言僅為剮蹭、追尾等情況。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正)》第七十條第23款之規定: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傷亡,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可以即行撤離現場,恢復交通,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不即行撤離現場的,應當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僅造成輕微財產損失,並且基本事實清楚的,當事人應當先撤離現場再進行協商處理。由此可見,交通事故中發生財產類損失一般是允許私了解決的

2. 財產事故必須公了處理的情形

1)必須現場立即報警的情形

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2017修訂)》第十三條之規定,發生財產損失事故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應當保護現場並立即報警:

(一)駕駛人無有效機動車駕駛證或者駕駛的機動車與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不符的;

(二)駕駛人有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嫌疑的;

(三)駕駛人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過額定乘員客,或者嚴重過規定時行駛嫌疑的;

(四)機動車無號牌或者使用偽造、變造號牌的;

(五)當事人不能自行移動車輛;

(六)一方當事人離開現場的;

(七)有證據證明事故是由一方故意造成的。

 

此外,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2017修訂)》第十五條   載運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品車輛發生事故的,當事人應當立即報警,危險物品車輛駕駛人、押運人應當按照危險物品安全管理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有關操作規程的規定,採取相應的應急處置措施。

2)將車輛移至安全地點後報警的情形

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2017修訂)》第十四條之規定,發生財產損失事故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車輛可以移動的,當事人應當組織車上人員疏散到路外安全地點,在確保安全的原則下,採取現場拍照或者標劃事故車輛現場位置等方式固定證據,將車輛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後報警:

(一)機動車無檢驗合格標誌或者無保險標誌的;

(二)碰撞建築物、公共設施或者其他設施的。

.人身傷亡事故必須公了處理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正)》第七十條第1款之規定, 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造成人身傷亡的,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並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因搶救受傷人員變動現場的,應當標明位置。乘車人、過往車輛駕駛人、過往行人應當予以協助。

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2017修訂)》第十三條之規定寧發生死亡事故、傷人事故的,……當事人應當保護現場並立即報警

由此可見,交通事故發生人身傷亡事故必須公了處理。

四、律師實務建議

1. 私了時需注意的事項

1)私了的證據採集

實務中,交通事故發生,即便造成了輕微財產損失,當事人雙方願意私了,但為了保障事故雙方的權益,事故現場的證據採集也尤為重要。一般而言,需要採集的證據包括以下幾種:

(1)事故的自然情況

具體包括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天氣、路況等信息。

(2)事故的基本信息

具體包括當事人姓名、身份證號碼、聯繫方式、準駕車型、實際駕駛車型、車身顏色、機動車牌號、車架號、承包人、保險憑證號、保額等信息。

(3)事故發生的原因

具體包括事故雙方的行使狀態、車輛的停靠位置、碰撞過程、剎車痕跡、碰撞位置等。

(4)事故損失情況

具體報告碰撞部位、損壞程度等。

通常,對於上述證據的採集記錄,需用書面記載同時,進行拍照留存。雙方在採集現場證據後,離開現場、恢復交通、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

(2)交通事故私了後約定兩清無責,還能要求保險理賠嗎?

實務中,如果發生交通事故後未報警或未向保險公司報案,屬於事故後直接自行私了的,因無法證明是否發生交通事故,一般保險公司拒賠。

2. 公了時需注意事項

(1)交警出具交通事故認定書的程序

交警認定交通事故一般分為簡易程序和普通程序。

 

針對財產損失事故或者受傷當事人傷勢輕微,一致同意可以適用簡易程序,一般現場固定證據、記錄當事人、證人陳述後當場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針對傷人事故、死亡事故,交警一般需要通過普通程序進行處理,通常處理傷人事故,應當由具有道路交通事故處理初級以上資格的交通警察主辦。處理死亡事故,應當由具有道路交通事故處理中級以上資格的交通警察主辦。一般現場固定證據、記錄當事人、證人陳述後三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2)及時通知保險人

發生交通事故後,被保險人應按照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及時通知保險公司。

一般而言,針對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2019修訂)》第二十七條並沒有明確規定,被保險人或受害人通知保險公司的時間,一般在合理期間內通知保險公司的,保險公司應當立即給與答覆。

針對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實務中,保險條款一般會約定,被保險人須在保險事故發生後48小時內通知保險人否則造成損失無法確定或擴大的部分,保險人不承擔責任。

標籤: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