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法律顧問 > 法律

行政強制法查封扣押的對象有哪些

法律1.66W
行政強制法查封扣押的對象有哪些
行政強制法查封扣押的對象有哪些
您好,關於行政強制法查封扣押的對象有哪些這個問題,我的解答如下, 行政強制法查封扣押的對象有哪些
《行政強制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查封、扣押限於涉案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不得查封、扣押與違法行為無關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不得查封、扣押公民個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品。當事人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已被其他國家機關依法查封的,不得重複查封。”這條規定明確了查封、扣押的對象和範圍。
1、查封對象特定原則。
根據《行政強制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查封、扣押僅限於涉案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與違法行為無關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不得查封、扣押。所謂“涉案”,是指與處理的案件有關,即與正在查處的違法行為有直接的聯繫。
具體而言,查封、扣押的對象主要有以下4類:
(1)作為違法結果的物品。例如,企業生產的不符合質量衞生安全標準的產品。
(2)作為違法行為工具的物品。例如,《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商務主管部門可以查封與違法生豬屠宰活動有關的場所、設施,扣押與違法生豬屠宰活動有關的生豬、生豬產品以及屠宰的工具和設備。
(3)證明違法行為存在的物品。例如,《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第九條將查封、扣押的對象界定為“與無照經營行為有關的合同、票據、賬簿以及其他資料”。
(4)違法行為場所。即違法生產、經營的場所。
2、最低生活保障原則。
根據《行政強制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在實施查封、扣押過程中,應當充分照顧到當事人及其家屬的生存權利,對涉案場所、設施或者財物的查封、扣押必須控制在合理的限度內,不得查封、扣押公民個人及其扶養的家屬的生活必需品。這裏的扶養指特定親屬之間在經濟上相互供養、生活上相互照顧。從扶養權利義務關係的主體來分,有夫妻間扶養、父母對子女的撫養、子女對父母的贍養和兄弟姐妹間扶養4種情形。所謂生活必需品的認定,則有賴於執法人員在執法過程中依據當事人的經濟狀況自行裁量和判斷。
在具體執法過程中,執法人員可以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明確列舉的8類不得查封、扣押的財產具體執行。
(1)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傢俱、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2)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所必需的生活費用。當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必需的生活費用依照該標準確定。
(3)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完成義務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4)未公開的發明或者未發表的著作。
(5)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因身體缺陷所必需的輔助工具、醫療物品。
(6)被執行人所得的勛章及其他榮譽表彰的物品。
(7)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條約程序法》,以中華人民共和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部門名義同外國、國際組織締結的條約、協定和其他具有條約、協定性質的文件中規定免予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
(8)法律或者司法解釋規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
3、不得重複查封原則。
根據《行政強制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在某一特定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上,在同一時間內只能排他性地存在一個查封措施,而不論該查封措施的性質及目的是什麼。同時性是重複查封的一個基本特點,如果涉案的場所、設施或財物曾經一度被查封,但是查封措施已經解除,可以依據法定程序對涉案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採取查封措施,此時,並不構成重複查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