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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撫養權經典代理詞

法律2.27W
變更撫養權經典代理詞

基於親子關係的特殊情感聯繫和家庭共同生活狀態,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雖是強制義務,但絕大多數情形是父母自覺自願地履行其義務為結果,法律和社會公力無須過多幹預或介入。然而,這並不排除現實生活中少數人自私自利,生而不養,公然背離作為父母應承擔的道義責任和法律義務。在此情形下,則必須動用社會公力,強制父母履行撫養義務。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請問變更撫養權經典代理詞有哪些呢,可以給幾個例子嗎?

關於變更撫養權經典代理詞如下:
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
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依法接受原告李某的委託,指派我擔任本案一審階段原告的代理人,通過庭前閲讀案件材料,走訪有關案件的當事人,參加法庭調查,對辦案事實已有了充分了解,現就本案發表代理意見如下:
一、婚生子張甲由原告撫養更有利於孩子的成長和教育。
第一,張甲現在剛滿七週歲,從出生到現在都從未離開過自已的母親。父母離婚本身對於孩子就是一個不小的打擊,如果這時候再強迫年幼的孩子離開母親,孩子會很難適應這一改變,對其在性格的塑造上會產生致命的影響。而且,本案中,由於孩子剛就讀小學,身心都處於重要的成長期,在這個階段母親對孩子的關愛是誰(包括爺爺和奶奶)也代替不了的。
第二,原告能夠提供孩子更好的生活和成長環境。原告有固定的工作,收入穩定。而且工作輕鬆,閒暇時間比較多,時間掌握自由,能夠更多的陪伴孩子。而被告的月薪每月才兩千元,還不夠維持自己的基本生活。由於其父母在北京沒有住房,現今在棚户區租房居住,而被告也一直居住在單位的宿舍內,其家庭條件根本不適合孩子居住生活。另外,被告警察的工作性質也決定了其工作具有一定的危險性,而且經常需要出差辦案,休息時間不確定,根本沒有時間來照顧和陪伴孩子!
第三,孩子和原告一起生活,對孩子成長和教育更為有利。原告為了孩子更加健康的長大,獻出了自已全部的心血和努力。本來家住大興,為了孩子在西城上學方便,便在學校附近租房居住;發現孩子對繪畫有興趣,就致力於培養孩子的繪畫能力,為孩子尋找最優秀的老師;為了孩子能有一個健康的身體,就為孩子報名跆拳道興趣班,無論嚴寒酷暑,從不間斷接送,現在孩子已經取得跆拳道五段的好成績。同時,從被告的學歷水平及工作經歷上也可看出,如孩子和其一起生活,可以獲得更好的教育機會,對孩子的健康成長更為有利。
第四,結合實際情況,法庭應當充分尊重孩子本人的意願。孩子是最敏感的羣體,生活中的細微變化往往會對他們產生很大的影響,所以代理人認為父母雙方都應作出最大努力,以對其傷害降到最低。在涉及撫養權這個問題上,應充分考慮孩子自己的意見,尊重他們的選擇,孩子對自己願意與誰一起生活也表現的最為直接。本案中,張甲多次明確表示喜歡和媽媽一起生活,不願意和媽媽分開,法庭應當對此充分考慮。
二、孩子由被告撫養不利於孩子的成長和教育。
第一,直接撫養方的思想品質水平將對孩子的身心發展產生直接影響,被告不良的思想品質根本不適合撫養孩子。
首先,被告思想狹隘,脾氣暴躁,在平時的家庭生活中就經常動手毆打原告,對孩子的身心造成極為惡劣的影響。對此,原告向法庭提交了派出所的相關出警記錄,足以證明。其次,上一次的撫養權案以及後來的撫養費案中,被告為了達到自己的目的,多次在庭審中提供虛假陳述,欺騙法官。為了掩蓋張甲為原告撫養的事實,被告還讓自己的母親和姐姐出庭替自己作偽證(在原告提供的其與被告的錄音證據中可以證明)。讓人不能容忍的是被告這麼做的目的並不是單純的為了獲得孩子的撫養權,而是為了不支付孩子的撫養費。再則,被告什麼事情都是以金錢為第一位的考慮,為了金錢,竟然可以打着孩子的名義起訴撫養費,來達到自已賺錢的目的。最後,被告雖以成年,但什麼決定都要回家和母親商量,平時遇事也是毫無主張,身心極不成熟。綜上,原告種種不良表現,足以體現其根本品質就是如此。試想一下,如果孩子由其撫養,會對孩子品質的塑造和未來的健康成長產生多麼不利的影響,孩子根本無法形成正確的價值觀和人生觀,耽誤的將是孩子的一生!
第二,離婚後,被告一直忙着再婚、找工作的事情,對孩子的事極少過問,更談不上經常關心和愛護孩子。
被告原為部隊軍人,離婚後,被告一直忙於再婚、找工作等問題,根本無暇顧及孩子的事務。復員後,由於警察工作性質的原因,更是經常在外值班和加班,根本沒有時間照看和關心孩子。好不容易和孩子聚在一起,與孩子溝通接觸時完全缺乏耐心,對孩子的教育也是漠不關心。
第三,被告認為自己的父母可以幫助照顧孩子的理由不成立。
首先,父母對孩子的關愛是爺爺、奶奶不可替代的,被告把撫養孩子的責任推卸給自己的父母,這本身就是不可取的。其次,原告父親仍在工作,靠撿拾垃圾為生,只有被告的母親身體狀況極差,患有多種疾病,根本沒有精力照顧孩子。讓孩子在這樣的家庭環境中成長,孩子的未來令人擔憂。
第四,從原告提交的原、被告雙方的錄音證據可以顯示,被告作為孩子的父親,同意將撫養權移交給原告,只是由於家庭的壓力,不能通過協商,只能能過法院判決的方式解決。
父母為孩子的第一撫養人,第一撫養人的意見是決定孩子撫養問題上最主要也是最關鍵的意見,被告父母的意見並不能代替和左右孩子父母的意見。原告及代理人認為,既然被告已經明確作出了同意更換撫養權的意思表示,結合本案中孩子一直由原告撫養的事實,法院應予採納。
基於以上事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相關規定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三條第二款、第四款;第四條之相關規定,孩子由原告撫養更有利於孩子的健康成長。
綜上所述,對於子女撫養問題,從有利於孩子身心健康,保障孩子的合法權益出發,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代理人堅持認為本案婚生子張甲的撫養權應變更為原告撫養。以上代理意見敬請法庭採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