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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車變道被後車碰到刑事責任認定

法律2.01W
前車變道被後車碰到刑事責任認定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為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前方車輛突然變道引發車禍責任認定




    變換車道時,未讓正在該車道行駛內的車先行的而造成碰撞事故的,由變道車負全責。變換車道時一定要提前打方向燈,並觀察後車的車速和反應,在車距和速度合適的情況下完成變道。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標準》中明確規定,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以下十六種情形通常將被確定為全部責任:



    1、追尾碰撞前車的;



    2、變更車道發生事故的;



    3、倒車、溜後發生交通事故的;



    4、從路外或非機動車道駛入機動車道發生碰刮的;



    5、綠燈放行或沒有信號燈控制的路口轉彎車未讓直行車的;



    6、進入環行路口的車未讓駛出或在環行路口內行駛的車輛的;



    7、跨越道路中心實線或者隔離實線發生事故的;



    8、逆向行駛的;



    9、右側超車發生交通事故的;



    10、超越前方正常掉頭、左轉彎、超車的車輛時發生碰刮的;



    11、衝紅燈發生交通事故的;



    12、有禁止掉頭標誌、標線的地方以及在人行橫道、橋樑、陡坡、隧道掉頭髮生交通事故的;



    13、碰撞依法可以暫停、停放的車輛的;



    14、開關車門造成交通事故的;



    15、機動車進出停車場或停車泊位時與正常行駛的車輛發生事故的;



    16、單方發生交通事故。



    車輛無過錯則屬於緊急避險



    緊急避險是指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避免遭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而採取的損害另一較小的合法權益,以保護較大的合法權益的行為。緊急避險的特點在於,在兩個合法權益發生衝突時,只能保存其中一個權益的緊急情況下,法律允許為了保護較大的合法權益而犧牲較小的合法權益;實施緊急避險行為,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一是必須出於保護合法權益免受損害的正當目的。為了保護非法利益而實施的行為不能構成緊急避險。二是必須是針對正在發生的危險。對於已經過去的或者尚未發生的危險,當事人不能實施緊急避險。三是必須是在迫不得已的情況下,才能實行緊急避險。如果有其他辦法可以阻止險情的發生或者防止危險造成損害,也不能實施緊急避險。四是緊急避險所造成的損害必須小於所避免的損害,即緊急避險所造成的損害不能大於也不能等於所要保護的權益。損害權益的大小一般可按價值比較,當發生財產權益與人身權益的比較時,人身權益大於任何財產權益,不能為了保護財產權益而損害人身權益。



    緊急避險發生後,對緊急避險所造成的損害由誰承擔民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九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一百五十六條作出了相應的規定,《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九條規定,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由引起險情發生的人承擔民事責任,如果危險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緊急避險人不承擔民事責任或者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因緊急避險採取措施不當或者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緊急避險人應當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



    貫徹《民法通則》的意見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因緊急避險造成他人損失的,如果險情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行為人採取的措施又無不當,則行為不承擔民事責任。受損害人要求補償的,可以責令受益人適當補償。上述規定,是處理緊急避險案件當事人承擔民事責任的原則,在審理緊急避險民事案件時,要首先確定行為人實施的行為是否構成緊急避險,構成緊急避險的,按照《民法通則》和貫徹《民法通則》的意見處理,不能構成緊急避險的,則應按照侵權案件處理。在認定行為人的行為構成緊急避險時,不僅應適用《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九條和貫徹《民法通則》的意見第一百五十六條的規定,還應適用《民法通則》的基本原則,根據具體案情,合法合理地確定引起險情發生的人、避險人和受益人的民事責任,以合理地保護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在駕駛車輛的時候,經常會發生非常多的意外事件,一方在變道的時候,如果沒有遵守交通規則,沒有根據具體的情況就做出變道的決定的,應該由行為人承擔全部的責任,如果一方是沒有過錯的,可能會成立緊急避險。總之無論如何都要小心駕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