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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省農村拆遷補償

法律2.65W
甘肅省農村拆遷補償

土地徵收是指國家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權限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轉化為國有土地,並依法給予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被徵地農民合理補償和妥善安置的法律行為。 土地徵收具有法定性,根據行政合法性原則,必須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國家強制取得他人土地所有權的行為,並不以取得徵得被徵地人的同意為必要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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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省拆遷貨幣補償方式


1、房屋價值補償補償標準同產權交換一樣,不過增加了一項:即計算補償金時將公攤補助面積計算在內一同作價。

2、臨時安置費和搬遷費參照以上標準,僅支付12個月臨時安置費,搬遷費與產權交換式搬遷費標準相同。

3、其他補償項目對貨幣補償的被拆遷人,只要符合條件,也享受各種困難補助、拆遷獎勵、停產停業損失,及房屋專修、家電移機補償等。徵地補償新標準及政策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活動。

第三條省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全省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省財政、國土資源、發展改革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

第四條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

第五條房屋徵收實施單位應當配備與履行房屋徵收職能相適應的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法律服務人員及其他相關工作人員,並按要求向房屋徵收部門報送單位和人員的有關資料。

第六條房屋徵收項目所在街道、社區應當配合房屋徵收部門做好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公安、教育、民政、人社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及時辦理被徵收人的户口、子女入學及社會保障等相關手續,不得增加房屋徵收部門和被徵收人的負擔。

具體分配方式的選擇還是要根據政策和個人情況進行選擇。對於補償款的標準也要按照當地政策的統一標準進行發放。如果您對徵地補償款還有疑問,歡迎在線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