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假釋的情況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為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累犯不可以緩刑但可以假釋嗎
累犯確實不得緩刑,這是根據刑法第七十四條規定的,對於累犯和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不適用緩刑,同時累犯也不得假釋,這是根據刑法第二款規定的,對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姦、搶劫、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釋。假釋之後可以是累犯,因為累犯要刑罰執行完畢後五年內再犯應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而假釋完成就是刑罰執行完畢,最後,緩刑卻是不能是累犯,如果在緩刑考驗期內犯罪,此時緩刑中的刑罰並未執行,所以不構成累犯,緩刑考驗期後又犯罪的,也不構成累犯,前面也説過,累犯是要刑罰執行完畢後五年內再犯應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而緩刑就是附條件的不執行刑罰。
其一是被判處拘役或者短期有期徒刑;
其二是犯罪分子確有悔改表現,法院認為暫不執行所判刑罰也不致於再危害社會;
其三是罪犯不屬累犯和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
也就是説,適用緩刑是在犯罪分子已經被判處刑罰的前提下,再考慮犯罪分子的悔罪表現,認定其放在社會上是否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決定是否執行刑罰。如何準確把握適用,關鍵在於怎樣來認定已被判刑的罪犯“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審判實踐中,是否適用緩刑完全由人民法院作出決定,由於“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沒有統一的考量標準,因而有的考慮被告人犯罪的情節和案發後的悔罪表現、受害人的態度等等,在認定悔罪表現方面也大都將被告人是否具有法定從輕情節(如自首、立功、從犯、未成年人)、是否退贓退賠或賠償受害人損失、是否繳納罰金等作為考量因素,有的甚至將被告人不適宜監禁的因素(如疾病)、家庭因素(如需贍養老人、撫養子女)等一些與被告人相關聯的不合法的客觀因素作為適用緩刑因素考慮。
假釋和緩刑都是指對自己的犯罪行為有明確的悔過意識且犯罪事實並不特別嚴重的犯人來進行的。對於累犯其屬於嚴重犯罪,且對於自己的犯罪行為沒有一定的悔過意識,那麼公安機關和檢察機關都是不會批准犯人的假釋和緩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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