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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認定為全部刑事責任

法律1.48W
交通事故認定為全部刑事責任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為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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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的刑事責任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一百三十三條規定: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緻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嚴格依法處理道路交通肇事案件的通知》,對於構成交通肇事罪,應負事故主要或全部責任的肇事者,要追究刑事責任。
1.具有下列情節之一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造成死亡1人或重傷3人以上的。
(2)重傷1人以上,情節惡劣,後果嚴重的。
(3)造成公私財產直接損失的數額,起點在3萬元至6萬元之間的。
2.具有下列情節之一的,可視為“情節特別惡劣”,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1)造成2人死亡。
(2)造成公私財產直接損失的數額,起點在6萬元至10萬元之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