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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肖像權

法律1.21W
兒童肖像權
兒童肖像權保護有哪些規定

肖像是採用攝影術或者造型藝術手段反映自然人包括五官在內的形象的作品。作為人格權的肖像權,是自然人對於自身肖像的製作權和標表使用權。作為肖像權人,其對自己的肖像享有專有權,其可以對自己的肖像權利進行自由處分,同時得有權禁止他人未經其同意而擅用其專有的肖像。具體而言,肖像權保護應指肖像擁有權保護、製作權保護和使用權保護。


肖像擁有權保護,是指公民有權擁有自己的肖像,未經該公民許可,他人不得擁有其肖像。肖像製作權保護,是指公民現有製作自己肖像的決定權和實施權。肖像使用權保護,則指公民有權決定是否使用、如何使用自身肖像權的權利,非經本人授權,他人不得使用其肖像。


與此同時,獨立的個人出於各種各樣的需要結成社會,身為社會人的公民在享有社會共同體最大化的權利保護的同時,必然要對自身權利作出一些必要的讓渡。作為人格權的肖像權保護亦是如此。即肖像權保護存在一些限制。通常,我們認為,侵害肖像權的免責事由有如下七種:


(1)為了科學研究和文化教育目的而在一定範圍內使用他人肖像,為正當使用,可以免除其使用人的責任


(2)為了新聞和輿論監督的需要而確有必要使用他人的肖像,也是正當使用,不構成侵害肖像權。


(3)以社會公共利益為目的使用公眾人物的肖像,為正當肖像使用行為。


(4)國家機關為執行公務而確有必要強制使用他人的肖像,也是正當使用。


(5)為了本人的利益而確有必要使用其肖像。


(6)持有公眾人物肖像。


(7)其他以社會公共利益為目的而確有必要使用自然人的肖像的,如公眾人物肖像的使用,也是正當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