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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子女撫養費起訴

法律1.73W
變更子女撫養費起訴

基於親子關係的特殊情感聯繫和家庭共同生活狀態,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雖是強制義務,但絕大多數情形是父母自覺自願地履行其義務為結果,法律和社會公力無須過多幹預或介入。然而,這並不排除現實生活中少數人自私自利,生而不養,公然背離作為父母應承擔的道義責任和法律義務。在此情形下,則必須動用社會公力,強制父母履行撫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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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撫養費可以變更嗎

當然可以變更:婚姻法第30條第2款規定:“關於子女生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的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撫養費的變更包括增加、減少和免除三種情況。撫養費增加是子女在必要時提出的,除了因物價調整,原定數額難以維持子女生活所需;或子女升學、實際所需撫養費用超過原定數額以外;還可能因為子女身患疾病,撫養一方無力支付全部醫療費用;或有給付義務的一方經濟收入顯著增加,在這種情況下,子女與其生活水平相差懸殊等。反之,有給付義務的父方或母方,在特殊情況下也可減免給付撫養費。減少給付情況,主要指給付一方,由於長期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經濟相當困難,無力按原數額給付,而撫養子女一方又能負擔子女的大部分撫養費,那麼可請求減少給付。

免除撫養費的情況,一種是有給付義務一方因犯罪被收監改造,無力給付;另一種是撫養一方再婚,繼父或繼母願意負擔繼子女的全部撫養費時,他方可酌情減少甚至免除給付義務。繼父或繼母自願承擔,他方則可減免,若不願負擔,則生父或生母仍應按原定數額給付。不能以撫養方再婚作為減少或免除給付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