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法律顧問 > 法律

關於婚後財產公證協議書樣本

法律1.91W
關於婚後財產公證協議書樣本
關於婚後財產公證協議書樣本
1、婚後財產公證協議書是夫妻對婚後的財產歸屬作出約定的書面合同,婚後財產公證協議書應包括以下內容:
(1)當事人的姓名、性別、職業、住址等基本情況;
(2)現有夫妻財產(含債務)的名稱、數量、規格、種類、價值、狀況等;
(3)現有夫妻財產的歸屬及今後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財產(債務)的歸屬;
(4)夫妻關係存續期間財產的使用、維修、處分的原則;
(5)其他約定,如共同債務如何清償,財產孳系息歸屬。
2、婚內財產公證在雙方離婚後,依然有效,不因雙方婚姻關係的變化而變化。根據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對婚內財產公證的,指國家公證機關根據當事人申請,依法證明當事人雙方簽訂的內容的真實性的過程。對婚內財產公證,夫妻雙方必須同時到場。公證過的婚內財產協議具有公證效力,具有法律約束力。公證效力,是指公證證明在法律上所起的效用和約束力。公證作為一種證明制度,其證明結果的直接表現是公證機構出具的公證書。因此,公證的效力又稱為公證書的效力。公證書是公證效力的物質載體和具體的表現形式,具有普遍的證明效力。公證書在法律上具有能夠直接證明公證確認的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文書和事實是真實的,合法的效力。公證有三種基本的法律效力,即:
(1)證據效力;
(2)使法律行為生效的效力;
(3)強制執行的效力。
3、公民、法人或非法人組織申請公證的,應當親自到公證處提出申請,並填寫申請表,並提供與申請事項有關的材料。不能親自申請的,可委託代理人代為申請,代理人應提交授權委託書。
4、申辦遺囑、遺贈扶養協議、贈與、認領親子、收養、解除收養、委託、聲明、生存及其他與當事人人身有密切關係的公證事項,不得委託他人代為申請。
5、公證處對符合《公證程序規則(試行)》規定的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並通知當事人;對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做出不予受理的決定,並通知當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