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帶保證人起訴債務人起訴狀
保證人能否起訴債務人
保證人能否起訴債務人
(一)、訴權是民事主體依據民事訴訟法,要求人民法院通過審理和判決保護民事權益的權利。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只要與案件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都享有訴權,都有權以自己的名義作為原告提起訴訟.勝訴權是一種實體性權利,是經過人民法院訴訟程序確認的實際享有的民事權益;訴權是一項程序性權利,具有訴權不一定就享有勝訴權。另外,由於保證人與債權人之間不存在代理關係,故保證人不能以債權人名義起訴。
(二)、基於追償權,保證人與債務人之間存在利害關係。
正常情況下,保證人是在承擔了保證責任後才會行使追償權,向債務人提起訴訟,但是在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債務人有履行能力而債權人不主張權利時,此時雖然債權人也未向保證人主張權利,但保證人的保證責任並未免除,一旦債權人向保證人主張權利,保證人即可能承擔保證責任,而如果此時債務人已無財產可供履行,則保證人的合法權益必將受到侵害。因此在債務人有履行能力而債權人不主張權利時,應當賦予保證人提起訴訟的權利。
(三)、在實務中應當將債權人列為第三人。
如果保證人沒有列債權人為第三人,人民法院應當依職權追加債權人作為第三人,因為在保證債權糾紛中通常涉及三方當事人即債權人、債務人和保證人。在具體處理時,如查明債權債務關係依法成立的,應判決債務人向第三人債權人履行義務;如果債權人在訴訟中明確表示放棄債權的,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主合同關係消滅,則保證人與債權人之間的保證合同關係也消滅,此時保證人可以申請撤回起訴,或者人民法院判決駁回原告保證人的訴訟請求,以終結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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