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積極探索公租房空置的處置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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積極探索公租房空置的處置辦法
 公租房拆遷安置辦法

《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十三條規定,拆遷租賃房屋的,拆遷人應當與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也就是説拆遷公有租賃房屋的,拆遷人要和房屋的承租人簽訂補償安置協議,該房屋內的其他居住人,雖然也享有被拆遷房屋的補償安置利益,但無權和拆遷人簽訂補償安置協議。


現實生活中,因公有租賃房屋拆遷產生的糾紛很多,但大多都是因為享有簽約權利的承租人對被拆遷房屋獲得的補償後,私自處分或欲佔為己有而引起的。


公有房屋的租賃權其實是居住權利的體現,其可以轉化為財產權利。享有對該房屋居住權利的人員,對因該房屋引起的財產權利,均享有一定份額。那種認為承租人就是房屋唯一權利人的觀點是錯誤的,是對物權的誤解。


對於公租房的補償是有相關規定的,在補償時會有相關人員進行實際考察,會根據實際情況來進行補償,如果補償不滿意,是可以進行維權的,可以通過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來進行維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