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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作廢處理法

法律1.26W
支票作廢處理法
醫療糾紛處理法律規定

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規定


解決醫療糾紛的方法有醫患雙方協商調解、申請衞生行政部門處理和向法院提起s訴訟三種途徑。


而現實中,訴訟往往是醫患雙方解決糾紛的首選途徑,患方在醫療糾紛中如何訴訟進行法律上的指導。


醫療糾紛處理制度及操作流程如下:


1、醫療糾紛處理流程: 發生醫療糾紛——向醫療機構投訴——複印封存病歷——向衞生行政部門申請處理——醫療事故鑑定——(不服)申請再次鑑定——衞生行政區部門作出處理決定——(不服)行政複議


2、訴訟處理流程: 發生醫療糾紛——向醫療機構投訴——複印封存病歷——提起訴訟——第一次開庭(質證病歷)——委託醫療事故鑑定——(不服)申請再次鑑定——司法鑑定——再次開庭——判決——(不服)上訴


3醫療鑑定流程: 醫患共同向市醫鑑會提起(或委託鑑定)——受理——交費——提交陳述書等材料——查看專家名錄——選出需迴避的專家——專家隨機編號——抽號——組成專家鑑定組——患醫各陳述15分鐘——退庭——專家討論——出具醫鑑結論報告——(不服)向省醫鑑會提起再次鑑定,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患方取得病歷等資料後,即可加以初步研究。必要時可以向醫療專家、法律專家諮詢,以便大致明確是否屬於醫療事故以及醫方有無過錯責任。患方認為醫方應承擔責任而與醫方發生醫療糾紛時,目前有以下三種解決途徑:


1、與醫方協商解決。


依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五章第四十六條之規定,發生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責任爭議,醫患雙方可以協商解決。值得注意的是,在司法實踐中,就人身損害當事人自願達成和解協議,一方反悔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應保護其訴權,但其不能證明在訂立協議時具有無效或者可撤銷情形的,應認定協議有效。


2、申請衞生行政部門處理。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發生醫療事故爭議時,當事人可以向醫療機構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衞生行政部門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的書面申請。書面申請應在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身體健康受到損害之日起1年內提出。


3、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目前,到人民法院提起醫療賠償糾紛訴訟,不以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為前提。患方的舉證責任集中在患者人身損害後果(身體健康損害、死亡等)和與醫療機構的醫療關係(病歷、醫療費單據等)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參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審理醫療糾紛民事案件的通知》規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施行後發生的因醫療事故引起的醫療賠償糾紛,訴到法院的,參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有關規定辦理;因醫療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醫療賠償糾紛,適用民法通則的規定。人民法院在民事審判中,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或者依職權決定進行醫療事故司法鑑定的,交由《醫療事故處理條例》所規定的醫學會組織鑑定;因醫療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醫療賠償糾紛需要進行司法鑑定的,按照《人民法院對外委託司法鑑定管理規定》組織鑑定。


明確上述醫療糾紛解決途徑的特點後,患方應果斷選擇較適合的途徑,以免在不必要的問題上延誤時間,造成被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