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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改增後固定資產報廢

法律1.44W
營改增後固定資產報廢
營改增一般納税人銷售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可以開專票
現行的最終政策確定:(1)一般納税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部分固定資產,可按簡易辦法依3%徵收率減按2%徵收增值税,並應開具普通發票,不得開具增值税專用發票。(2)納税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適用簡易辦法依照3%徵收率減按2%徵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棄減税,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徵收率繳納增值税,並可以開具增值税專用發票。(3)一般納税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納入營改增試點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資產,按照現行舊貨相關增值税政策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