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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管局離婚協議真偽

法律2.93W
房管局離婚協議真偽

離婚是指在夫妻雙方生存期間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解除婚姻關係的行為,離婚就意味着夫妻關係的結束,會帶來財產關係的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變更等。根據提出離婚的實際情況不同,有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兩種方式。離婚並不是一件光彩的事兒,對任何一方都是一種損失。當然,這也並不是説不能離婚,在滿足離婚條件的情況下,夫妻之間是可以好聚好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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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請問一下房管局離婚協議真偽有權查驗嗎

不少夫婦為了能夠多買一套房,會想出假離婚的點子,但女方覺得假離婚對自己來説有比較大的後果,就不同意真的去辦理離婚手續,於是他們就先想出了辦理一張假離婚證的想法。那麼,假離婚證房產局能查出來嗎
假離婚證房產局能查出來嗎?可能會查得出來。
如果當事人使用假離婚證購房,被查實後。會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所以當事人應該主動打消這種念頭,放棄這種想法。
根據《刑法》第280條第1款規定:“偽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假離婚買房的法律建議
一、如果是一方出資購買,因為雙方已經離婚,而且在離婚協議中對於共同財產分割也有明確的約定,那麼以個人財產出資購買的房產,應視為個人所有。這是一般情況,現實則更復雜,比如在離婚協議中雙方約定所有共同財產全部歸一方所有,在雙方因房產產生訴爭之後雙方均認可當初辦理離婚手續只是為規避購政策,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也並非雙方真實、自願的意思表示,雖約定共同財產歸一方所有,實在仍為二人共同,則在此情況下,以分得全部財產的一方出資所購房產,應該也仍是二人共有。
二、當然如果是另一方實際出資,或者雙方共同出資,雖房產證是辦在一方名下,在雙方又復婚後,專業律師稱此種情況下,房產應為雙方共同所有。
三、考慮到雙方辦理離婚是為了規避限購政策,因此上述問題應該有一個前提,也即夫妻有一方名下有一套或多套房產。因此,在雙方離婚之後,名下沒有房產的一方重新購房產,其登記所有權人只能是一人,另一方是不能成為共有人的,也即房產證是辦理購房一方的名下。
如果雙方事後因這套房產產生糾紛而訴諸法庭,顯然對於房產的權屬問題,房產的登記所有權人是佔據有利條件的,如果另一方不能提供充分證據證明其為實際出資人或共同出資人,亦或法庭調查核實清楚雙方”假離婚“的背景而考慮此實際情況判定房產仍為雙方共有,則不是登記所有權人的另一方很可能要承擔不利的後果。
要是使用假離婚證等證明文件被查出來的話,當事人面臨着巨大的處罰,不要為了個人私利來違法犯罪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