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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廳租賃經營合同

法律2.52W
餐廳租賃經營合同

合同的訂立又稱締約,是合同雙方動態行為和靜態協議的統一,它既包括締約各方在達成協議之前接觸和洽談的整個動態的過程,也包括雙方達成合意、確定合同的主要條款或者合同的條款之後所形成的協議。合同一般都是雙方的法律行為,只有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説訂立合同是一個動態的過程,不論以何種方式訂立協議都必須經過要約和承諾這兩個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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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經營合同應當具備哪些條款

租賃經營合同應當具備的條款:
1.合同雙方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的姓名、住址,合同簽訂的日期、地點,合同的生效日期;
2.標的;
3.合同的生效條件和有效期限;
4.租賃期內經營總目標及年度經營目標;
5.租金數額、交付期限及計算辦法;
6.承租方的收益及企業各項基金的分配比例;
7.租賃前債權債務及遺留虧損的處理;
8.租賃期滿後資產的返還和驗收;
9.合同變更、解除的條件和程序;
10.違約責任和合同爭議的處理辦法。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三條 合同的主要條款
租賃合同的內容包括租賃物的名稱、數量、用途、租賃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賃物維修等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