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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2.6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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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諮詢一下非刑事國家賠償司法賠償的類型
(一)財產損害賠償 1、賠償的一般原則和特殊規則。 《解釋》規定凡涉及財產損害賠償的,仍應以國家賠償法第三十六條為一般原則,即能返還的返還、能恢復的恢復,不能返還或者恢復原狀的予以賠償。財產不能恢復原狀或者滅失的,計算直接損失的標準是市場價格,計算時點是侵權行為發生時。市場價格無法確定或者該市場價格不足以彌補受害人所受損失的,可以採取其他合理方式計算損失。 2、拍賣、變賣財產的賠償。《解釋》在國家賠償法第三十六條第五項規定的基礎上進一步豐富、細化和明確。應當返還的財產已經依照法定程序拍賣或者變賣的,視該依法拍賣或者變賣的價值為財產直接損失的體現,按照國家賠償法第三十六條第五項的規定給付拍賣或者變賣款。如果人民法院違法拍賣或者變賣的價款明顯低於財產價值的,支付相應的賠償金。 3、停產停業期間必要的經常性費用開支的賠償。《解釋》具體列舉了五項,包括留守職工工資、必須繳納的税費、水電費、應當繳納的房屋場地租金、設備租金和設備折舊費等。 4、利息賠償。《解釋》明確以一年期人民幣整存整取定期存款基準利率作為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的固定計算基準,並對應當返還的財產屬於金融機構合法存款、國家批准的金融機構貸款、現金的,規定應當支付利息。 (二)人身損害賠償 侵犯公民人身權的,應當依照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的規定計算賠償金。致人精神損害的,應當依照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在侵權行為影響的範圍內,為受害人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造成嚴重後果的,還應當支付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三)精神損害賠償 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員在民事、行政訴訟過程中實施違法拘留,毆打、虐待等行為,侵犯公民人身權,造成的損害後果有可能不亞於行政賠償、刑事賠償中的損害後果。如將非刑事司法賠償排除在精神損害賠償條款的適用範圍之外,就會悖離國家賠償法尊重和保障人權的立法初衷,故《解釋》將精神損害賠償首次引入非刑事司法賠償領域,完善了國家賠償法精神損害的適用範圍。根據《解釋》的規定,非刑事司法賠償案件中,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員侵犯公民人身權造成精神損害的,應當依照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在侵權行為影響的範圍內,為受害人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造成嚴重後果的,還應當支付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審理國家賠償案件適用精神損害賠償若干問題的意見》,精神撫慰金原則上不超過依照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所確定的人身自由賠償金、生命健康賠償金總額的百分之三十五,最低不少於一千元。 以上是關於非刑事國家賠償司法賠償的類型。